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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劳动仲裁律师咨询未签劳动合同却不符合二倍工资情形

劳动工伤 2022-03-08 14:470互联网法律知识网
【导读】【案件详情】王艳芳于2018年10月24日加入河南某财务管理公司,2020年7月31日离职。在职期间,公司未与王艳芳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0年9月27日,王艳芳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8年11月至2019年10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48800元,2019年10月至2020年7月第二倍工资4448.75元,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王艳芳不服,提起诉讼。【一审判决】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案件详情

       王艳芳于2018年10月24日加入河南某财务管理公司,2020年7月31日离职。在职期间,公司未与王艳芳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20年9月27日,王艳芳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8年11月至2019年10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48800元,2019年10月至2020年7月第二倍工资4448.75元,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王艳芳不服,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就业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原法院发现的事实,公司未与王艳芳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上海劳动仲裁律师咨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就业之日起一个月以上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工资。因此,公司应支付89357.5元,2018年10月24日至2020年7月31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公司辩称未经王艳芳默许签订劳动合同,未签订劳动合同,原审法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一审判决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王艳芳支付了89357.5元的双倍工资。公司拒绝接受,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自用人之日起一个月以上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工资。因此,公司应支付2018年10月24日至2020年7月31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89357.5元。

  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申请再审】

  公司拒绝接受,向河南河南高等法院申请再审。一、二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自用人之日起一个月以上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王艳芳支付2018年10月24日至2020年7月31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件和有效的民事判决,用人单位自劳动之日起一年内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自劳动之日起一个月的第二天至一年的前一天,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月薪,自劳动之日起一年内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立即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得支付第二倍的工资。

  上海劳动仲裁律师咨询综上所述,2018年11月25日至2019年10月23日,公司要求撤销二审判决,并依法向王艳芳支付双倍工资差额4474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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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院裁定】

  经审查,高等法院认为,根据公司再审申请的原因,本案审查的重点是公司应向王艳芳支付双倍工资的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人之日起一个月以上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工资。

  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不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人之日起一年内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劳动者声称用人单位支付一年后未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发现的事实,王艳芳于2018年10月24日加入公司,从事簿记工作,并于2020年7月31日离职。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公司应当向王艳芳支付2018年11月25日至2019年10月23日11个月的两倍工资。

  上海劳动仲裁律师咨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2019年10月24日起,王艳芳与公司之间被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王艳芳再次声称,公司在一年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第一,第二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示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原判决执行暂停。


  【律师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人之日起一年内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劳动之日起一年内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自劳动之日起一个月的次日至一年的前一天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月薪,并视为自劳动之日起一年内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实践中有一种观点认为,由于自就业之日起一年内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立即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公司没有修订,他们需要继续支付两倍的工资。在这种情况下,一审和二审就是这一观点的体现。此外,一审和二审法院从王艳芳入职日(2018年10月24日)起计算双倍工资也是错误的。

  2022年2月21日,最高法院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的意见(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2022〕9号),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内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视为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内已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前款的,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自用人之日起一年后支付第二倍工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最高法院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观点,本案高院的处理意见显然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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