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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劳动仲裁纠纷律师解析下属犯错领导背锅

劳动工伤 2022-03-05 14:210互联网法律知识网
【导读】李莫愁是北京一家食品公司的副经理。其工作职责包括绩效管理、战斗状况管理、客户管理、业务管理、特殊陈管理、市场秩序管理等,现业务业绩目标的第一责任人。李莫愁负责客户付款进度的跟踪和实施、客户库存管理和逾期库存处理的跟踪和实施以及计划实施的跟踪和管理。工作期间,李莫愁下属员工邓小元私自扣留客户返利款,被客户投诉。公司开始核实后,向客户支付了5.097.78元。事后,公司以李莫愁为过错,解除劳动合同,解

  李莫愁是北京一家食品公司的副经理。其工作职责包括绩效管理、战斗状况管理、客户管理、业务管理、特殊陈管理、市场秩序管理等,现业务业绩目标的第一责任人。李莫愁负责客户付款进度的跟踪和实施、客户库存管理和逾期库存处理的跟踪和实施以及计划实施的跟踪和管理。

  工作期间,李莫愁下属员工邓小元私自扣留客户返利款,被客户投诉。公司开始核实后,向客户支付了5.097.78元。事后,公司以李莫愁为过错,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李莫愁正处于怀孕期。李莫愁认为公司违法解雇,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经仲裁、一审、二审、再审。


  一审判决:李莫愁作为负责人,存在管理过失,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可终止劳动合同。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与李莫愁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严重失职、营私欺诈,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符合用人单位规定的标准,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上海劳动仲裁纠纷律师结合本案,根据双方庭审中的陈述,可以证明李莫愁负责的营业办公室工作人员私下保留并延期支付返利款。作为营业办公室的负责人,李莫愁没有及时发现并主动跟踪返利付款。他在客户投诉后跟踪返利付款,公司开始核实。他属于跟踪和实施客户付款进度、客户库存管理和逾期库存处理跟踪、跟踪和实施特殊陈列目标和跟踪和管理特殊陈列计划实施等职责,对公司造成损害5097.78元,已达到《奖惩管理办法》规定的500元以上的过失终止合同标准。因此,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有权终止李莫愁的劳动合同。

  虽然李莫愁主张公司在怀孕期间终止劳动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禁止终止的规定,属于非法终止,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不包括用人单位依照法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

  上海劳动仲裁纠纷律师根据劳动部1995年发布的《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条,《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即使有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只要劳动者同时有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也可以按照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同时符合禁止性终止和过失性终止的,优先考虑过失性终止。

  李莫愁的怀孕无法阻止公司根据李莫愁的过错与李莫愁终止劳动合同。因此,公司与李莫愁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支持李莫愁要求确认公司与李莫愁终止劳动合同违法的主张。李莫愁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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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审判决:怀孕不能阻止公司因过错而终止劳动合同。

  二审法院认为,公司与李莫愁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

  严重失职、营私欺诈,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符合用人单位规定的标准,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李莫愁负责的业务人员私下保留并推迟支付返利付款。李莫愁作为负责人,没有及时发现并主动跟踪返利付款,是在客户投诉、公司开始验证后,属于客户付款进度跟踪实施、客户库存管理和逾期库存处理跟踪、跟踪实施、跟踪管理、跟踪管理等职责,对公司造成损害5、097.78元,已达到公司奖惩管理措施规定的500元以上。因此,公司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终止李莫愁。

  虽然李莫愁声称公司在怀孕期间终止劳动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禁止终止的规定,属于违法终止,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不包括用人单位依照法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李莫愁的怀孕情况不能阻止公司根据李莫愁的过错与李莫愁终止劳动合同。因此,公司与李莫愁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上海劳动仲裁纠纷律师综上所述,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申请再审:我不知道下属的行为,也没有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公司被非法解雇。

  李莫愁仍不服,向辽宁高院申请再审,理由如下:我被解除劳动合同,因为我的员工邓小元私下扣留了返利付款,我不知道邓小元的行为,也没有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5097.78元是公司应支付给客户的返利,但延误时间,不能视为单位损失。因此,公司非法解除。高等法院裁定,不知道下属员工的过错行为并不是免除自身责任的合理原因。

  经审查,高等法院认为,关于劳动合同终止是否非法终止,原审查明相关事实并详细讨论,李莫愁作为相关负责人,员工过错行为不知道不是免除自身责任的合理原因,原终止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并不不不当。综上所述,高等法院裁定:驳回李莫愁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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