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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伤咨询律师请假回宿舍休息死亡是工伤吗

劳动工伤 2022-03-15 11:030互联网法律知识网
【导读】最高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上述条款主要针对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不能坚持工作、需要紧急到医院抢救的情况。回家后去医院治疗或者突发疾病死亡的,不属于本条规定的适用范围。2018年12月25日,最高法院在(2018)最高法行申请10600号裁定中认为,宿舍作为员工的工作休息场所,可视为工

  最高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上述条款主要针对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不能坚持工作、需要紧急到医院抢救的情况。回家后去医院治疗或者突发疾病死亡的,不属于本条规定的适用范围。

  2018年12月25日,最高法院在(2018)最高法行申请10600号裁定中认为,宿舍作为员工的工作休息场所,可视为工作的合理延伸。


       上海工伤咨询律师以下是案件的基本情况,供参考!

  熊晓华是南昌一家餐馆的一名员工,主要在厨房工作。他于2014年5月1日上午正常工作,当天下午2点左右被发现在宿舍死亡,公安机关证明是其他异常死亡。熊小华家属于2014年7月22日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鉴定。

  上海工伤咨询律师经调查取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同年10月8日作出092号工伤鉴定,认定熊晓华于2014年5月1日上午10:00左右在工作期间。工作突然感到身体不适,于是向餐厅厨师请假回宿舍休息,当天下午14:00左右被发现死亡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视为因工死亡。

  同年12月8日,公司拒绝接受工伤认定,向南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015年3月12日,南昌市人民政府作出220号复议决定,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熊小华是否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证词不一致,没有任何有权机构出具的突发疾病死亡证明,092号工伤认定事实不明确。

  家属拒绝接受,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程序问题,法院撤销了市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责令重新审议。2016年5月24日,市政府重新作出220号行政复议决定,仍撤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92号工伤认定。家属不服,再次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熊小华在宿舍死亡应理解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可视为工伤。

  经审理,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正常工作的工人应被理解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在这种情况下,死者熊晓华应被理解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至于死者熊晓华的死因,公安机关已经排除了刑事原因的死亡。从常识的角度来看,没有相反的证据证明死者死于非突发疾病,死者死于突发疾病。

  本案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调查取证过程中,面对不同证人的不同陈述,并根据相关情况综合判断死者熊小华的死亡情况。

  综上所述,2016年5月24日被告南昌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被法院撤销。

  市政府上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本案认定为工作死亡错误!

  市政府拒绝接受,并向江西高等法院提出上诉。市政府上诉的原因如下: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楚。

  在这种情况下,证人熊晓波的证词不仅前后矛盾,而且其证词与案件结果有利益关系,因此其证词不能作为依法确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熊晓波事件发生当天吃饭。请假的具体时间不清楚,因为它和熊晓华不在同一个单位工作,熊晓华是否因为不舒服回宿舍睡觉也有很多演讲,所以证词不可接受,加上熊晓华和原告的特殊关系,因此证词不能作为案件事实的依据。

  2.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未查明熊小华的具体工作时间,认定工亡事实不清楚。

  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于2014年8月6日、2014年8月7日、2014年8月12日给予吴晓斌(餐厅合作伙伴)。熊晓波。熊晓兴的调查记录显示,吴晓斌。熊晓波和熊晓兴对熊晓华的工作时间有不同的看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没有发现这一点,但只是认为熊晓华在工作时间不舒服,回到宿舍休息后死亡,然后工作死亡,事实尚不清楚。

  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引用《工作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熊小华死亡为适用法律错误。

  目前,没有证据表明熊小华因病死亡,熊小华不能被推定为因病死亡。熊小华被发现时死亡,医疗机构诊断和治疗没有客观事实,48小时不适用于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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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审判决:宿舍作为员工休息的地方,可以看作是工作的合理延伸,所以是工伤。

  江西高等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然死亡或48小时内无效抢救。

  根据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后未当场死亡,但在48小时内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熊小华工作岗位的认定。关于熊小华的死亡地点是否属于工作岗位。

  员工可以认定为工作岗位,以完成自己的工作或具体工作所涉及的必要相关区域。公司员工熊小波。熊小兴关于熊小华请假后去宿舍休息的证词是一致的。

  公司员工刘小鹏。熊小兴的证词证实,熊小华当天早上去商店吃早餐请假。熊小华在事件发生当天请假,暂时回到宿舍休息。熊小华死亡的地点是公司提供的员工宿舍。作为员工的工作和休息场所,宿舍可以被视为熊小华工作的合理延伸。

  因此,熊晓华在工作时间请假回宿舍休息,南昌急救中心出具证明,救护车到现场急救,患者现场死亡,公安机关也证明其他异常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熊小华在非工作状态或非工作岗位上死亡。

  综上所述,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熊晓华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1)项的规定,并作出工伤决定。事实清楚,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高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申请再审:原审法院在法律概念上肆意扩大了对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解释。

  公司拒绝接受,并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原因如下:

  原审法院对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认定,肆意扩大了两者在法律概念上的解释。同时,只有从常识推断死者死因是突发疾病死亡,员工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死者是突发疾病死亡,所以如果回到宿舍后去医院治疗或突发疾病死亡,不属于工伤保险,因此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最高法院:不要争论,宿舍可以被视为工作的合理延伸,是工伤!

  经审查,最高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核心问题是被申请人南昌市政府作出的220号复议决定是否合法。上述220号复议决定撤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

  根据本规定,无论是抢救无效死亡还是未抢救死亡,工伤的关键在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必须突然死亡。

  通常理解,“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应当是指单位规定的上班时间和上班地点。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熊小华在上班时间请假回单位宿舍休息,在宿舍死亡,该宿舍作为员工工作休息场所,可以视为熊小华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

  南昌急救中心出具证明证实事发当日,救护车到现场急救,病人已现场死亡,公安机关亦证明系其他非正常死亡,故原审法院认为熊小华的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视同工伤的规定,上述认定并无不当。

  上海工伤咨询律师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撤销了南昌市政府作出的涉案220号复议决定,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有力地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于法有据,并无不妥。综上,最高法院裁定如下:驳回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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