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劳动维权律师讲食堂陪客户吃饭为何不认定工伤
案件详情:欧阳封系西域公司员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2018年9月17日,欧阳峰抵达北京分公司与客户进行技术交流。晚上18点左右,经领导同意,他在公司食堂陪客户吃饭。
晚饭后,欧阳封住在北京市海淀区某花园5号楼102号。9月18日11时20分左右,公司员工发现欧阳封失去意识。他们不应该回答,所以他们拨打了急救电话并报警。11时28分左右,救援中心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发现欧阳封双侧瞳孔扩散固定,光反射消失,四肢僵硬,宣布临床死亡。
2018年9月22日,公安机关出具死亡证明记载:2018年9月18日因酒后猝死,102号死于北京市海淀区某花园5号楼。请于火化;同年9月23日,北京八宝山殡仪馆出具火化证明。
2018年11月6日,公司申请工伤鉴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后,于2019年1月9日向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发出《关于协助调查欧阳酒后猝死的函》,要求该分局在欧阳酒后猝死证明中出具相关证据材料。
接到协调后,分局提供了司法鉴定书。鉴定书相关检查结果记载毒品检查结果:
上海劳动维权律师根据北京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的检查报告,乙醇在发送的努力中检测到,含量为325.6mg/100ml。在发送的努力中,没有发现常见的巴比妥类。丁噻嗪类和苯二氮卓类催眠镇静剂。鉴定书论证:根据上述检查,未发现明显创伤,结合案件调查。现场调查和毒品检查报告结果,分析死因与酒后猝死相符。鉴定意见:欧阳峰符合酒后猝死。
2019年1月28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认定工伤的决定,认为欧阳封受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2)项的规定(小编按:第(2)项的内容为:醉酒或吸毒),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不认定为工伤或工伤。
2019年6月11日,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9年1月28日作出的《不认定工伤决定》。
公司拒绝接受,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理由如下:
1.被告的决定没有综合考虑欧阳封的死因。《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与《社会保险法》关于醉酒不认定工伤的规定不一致。《社会保险法》规定的表达强调醉酒与员工死亡的因果关系。醉酒不应被视为不认定工伤的原因,而应根据员工醉酒与自身伤亡事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来区分。《社会保险法》的效力高于《工伤保险条例》,应当以《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为判决依据。
2.被告的决定中没有发现事实,欧阳封的死因也不清楚。虽然欧阳封生前有饮酒和醉酒,但醉酒并不一定会导致死亡。
一审判决:欧阳酒后猝死醉酒,不能依法认定为工伤。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重点是行政机关是否正确适用《工伤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2)项是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第(2)项发生冲突。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员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在工作中造成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1)故意犯罪;(2)醉酒或吸毒;(3)自残或自杀;(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员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认定为工伤或者工伤:(1)故意犯罪;(2)醉酒或吸毒;(3)自残或自杀。
在这种情况下,欧阳封的死因是《鉴定书》。在鉴定中,欧阳封的心血检测到乙醇,含量为325.6mg/100ml。根据中国驾驶员酒后驾车的判断标准,每100ml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80mg,属于酒后驾车。欧阳封每100ml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325.6mg,属于明显酒后驾车。
欧阳被告决定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2)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第(2)项没有冲突。第二被告作出的《工伤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律程序。原告的诉讼理由不成立,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法院裁定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公司拒绝接受,提出上诉。
二审判决:欧阳封饮酒后猝死,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远高于醉酒标准,不属于工伤。
二审法院认为,欧阳封在外出工作时饮酒后猝死。经鉴定,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远远超过醉酒标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2)项的规定作出的工伤决定和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公司表示,一审法院没有发现欧阳峰死亡与醉酒的关系。经调查,司法鉴定意见是欧阳峰酒后猝死。因此,公司的上诉理由无法确定,法院不予采纳。
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申请: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醉酒不得作为不认定工伤的理由,法院判决错误。
公司仍拒绝接受,并向高等法院申请再审。原因如下: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无论醉酒与员工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都不得认定工伤。但《社会保险法》规定,工作中造成伤亡的,强调醉酒与员工伤亡之间的因果关系,醉酒不应作为不认定工伤的理由。也就是说,如果员工醉酒与自身伤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则不得以醉酒为由认定工伤。
因此,本案应适用《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在欧阳封死亡与醉酒无因果关系的前提下,认定为欧阳封死亡为工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认定工伤决定》是错误的。原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明显不正确,违反了《社会保险法》的立法宗旨和立法精神。
法院裁定,欧阳封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远高于醉酒标准,符合酒后猝死的要求,公司的申请理由无法确定。
上海劳动维权律师经审查,高等法院认为,公司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的主要原因是欧阳封的死亡和醉酒之间没有因果关系,醉酒不应被视为不承认工伤的原因。
但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确定,欧阳封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远远超过醉酒标准,符合酒后猝死的要求。因此,公司的上述原因无法确立。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确定工伤决定》和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没有不当。原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处理正确。公司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高等法院裁定如下:
拒绝公司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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