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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专业律师解析男子借离婚转移财产逃避债务

婚姻家庭 2022-04-18 16:560互联网法律知识网
【导读】债务人利用离婚协议恶意转让财产,避免债务,债权人有权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协议,或者确认协议无效。但并非所有债务人在离婚时放弃部分或全部共同财产,都是恶意逃避债务。此时,债权人不应理所当然地起诉,而应综合考虑债权债务的形成时间、贷款期限、贷款目的、配偶是否知道等因素。上海离婚专业律师分析。案例简介有一年,老胡向老王借了30万元来承包村里的果树林。老王很快同意了。老胡还在收到款项当天向

      债务人利用离婚协议恶意转让财产,避免债务,债权人有权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协议,或者确认协议无效。但并非所有债务人在离婚时放弃部分或全部共同财产,都是恶意逃避债务。此时,债权人不应理所当然地起诉,而应综合考虑债权债务的形成时间、贷款期限、贷款目的、配偶是否知道等因素。上海离婚专业律师分析。

 

  案例简介

  有一年,老胡向老王借了30万元来承包村里的果树林。老王很快同意了。老胡还在收到款项当天向老王发放了借据,表示今天向老王借了30万元,利息按月1%计算,并承诺三年后一次性还清本息。

 

  第二年,老胡发现苹果在果树林里的生长状况非常糟糕,他投资的钱甚至不能回来。那时,他没有钱,他的妻子也没有工作。他怎么能生活呢?经过思考,老胡决定与结婚多年的妻子小芳离婚,实际上离婚不离家,希望隐藏世界,抵制责任。

 

  老胡和小芳很快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当场签署了离婚协议。协议规定,位于xx街的xx房屋和存款40万元归小芳所有,所有债务由老胡归还,老胡没有分享任何其他财产。

 

  三年期满后,老胡没有归还老王的任何钱。老王多次催促失败,所以他找到了老胡的前妻小芳,要求她偿还。但小芳拿出离婚证明和离婚协议反驳老王,拒绝偿还。

 

  老王认为老胡和小芳假离婚真逃债,恶意转让离婚协议财产,侵犯其合法权益,然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转让。


015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财产是债务人偿还债务的重要物质基础。为防止债务人恶意转让财产,确保债权的实现,保护社会交易秩序的安全,中国法律明确规定,债务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30万元的贷款发生在老胡和小芳的关系中,用于家庭的日常生产经营。虽然小芳没有在借据上签字,但根据发现的事实,所涉及的贷款应被认定为老胡和小芳的共同债务。

 

  结合老胡与小芳离婚协议中夫妻共同财产归小芳所有,婚姻期间所有债务由老胡偿还的协议,老胡无偿转让其财产份额的行为客观上导致老王无财产偿还贷款本息,损害了老王的债权。因此,应得到法院的支持,老王要求撤销被告老胡的财产转让。

 

  综上所述,法院裁定撤销老胡与小芳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和存款归女方所有的协议,撤销股份仅限于老王对老胡的债权。

 

  

  债务人利用离婚协议恶意转让财产,避免债务,债权人有权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协议。但并非所有债务人在离婚时放弃部分或全部共同财产,都是恶意逃避债务。由于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是普通的,直接与等价有偿财产处置行为有关,离婚协议的制定,往往考虑婚姻关系的持续时间、家庭贡献、情感过错、子女抚养、对方是否同意离婚等因素。此时,债权人不应理所当然地起诉,而应综合考虑债权债务的形成时间、贷款期限、贷款使用、配偶是否知道等因素。

 

  最后,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的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案件也可以要求对方(债务人)承担律师费。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转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债权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有限。

 

  自债权人知道撤销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千零六十四夫妻双方签字,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承担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可以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图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法典>婚姻家庭编辑的解释(一)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有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处理夫妻财产分割的,债权人仍有权向男女索赔夫妻共同债务的权利。一方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要求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件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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