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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债务律师表示并不是所有的债都需要还

债务纠纷 2022-03-18 11:170互联网法律知识网
【导读】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居然还有不用还的债?没错,因为法律只保护合法的债务,一些非法或过期的债务就无法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上海债务律师总结以下几种情形产生的债,是可以不用还的。1.非法债务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常见的有赌博、吸毒、嫖娼、劫持、非法买卖国家禁止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同样,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上述违法犯罪活动而成立的借贷关系,依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居然还有不用还的债?没错,因为法律只保护合法的债务,一些非法或过期的债务就无法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上海债务律师总结以下几种情形产生的债,是可以不用还的。


  1.非法债务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常见的有赌博、吸毒、嫖娼、劫持、非法买卖国家禁止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同样,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上述违法犯罪活动而成立的借贷关系,依法也不予保护。


  2.高利贷中超过法律保护的部分

  准确来说,应该是借的高利贷中超过法律保护的利息部分不用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二十六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也就是说,超过法律规定的利息保护区域,就属于无效区,不需要偿还。

  这里上海债务律师提醒注意一点在2020年8月前的借贷合同,一部分依旧适用最高利率不得超过24%的规定。


  3.砍头息

  砍头息就是放贷公司在给借款者放贷时,预先从本金中扣除一部分钱当作利息,而这部分就叫砍头息。比如:放贷公司借给借款人10万元,约定月息2%,期限5个月,但在给付款项时直接把利息2万元扣除,只实际给付了借款人8万元,但是借据上还是要写放贷10万,借据记载的数额大于实际借款的数额,而被放贷机构扣掉的这2万就是砍头息。

  砍头息是不合法的。在遇到砍头息的时候,法院将按照实际出借金额来计算本金和利息,如果利息部分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年利率限度的,也将不受保护。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的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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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高利转贷

  高利转贷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三条(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高利转贷中的出借人实际上没有自有资金,而是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转贷违反了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依法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借款人只需将出借人的借款本金予以返还,利息部分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5.“职业放贷人”提供的借款

  职业放贷人是指未取得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具备发放贷款资质,在一定期间内向不特定对象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三条(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相应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职业放贷人,未取得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从事对外放贷业务,民间借贷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借贷双方对于利息的约定也同时无效,对取得的借款应予返还,利息部分一般不予支持。但由于放贷方实际出借了资金,按照法律规定还是需要给付一定的资金占用使用费用。


  6.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

  诉讼时效也就是法院保护你权利的“有效期”,债权人向债务人追要欠款的“有效期”一般是3年,在此期间,债权人应当及时要求债务人还款,如果超过了“有效期“债权人从未向债务人要求还款,债务人就有了时效抗辩权,可以对债务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拒绝还款。

  注: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总则》,将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由两年变更为三年。2017年10月1日前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的,适用两年诉讼时效的规定;2017年10月1日诉讼时效尚未届满的,适用三年诉讼时效的规定。现行《民法典》继续沿用这一规定。


  上海债务律师总结:

  为解决套路贷、高利贷等问题,《民法典》对高利贷、砍头息等违法放贷行为明令禁止。并且,如果放贷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还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综上所述,并非所有的债务都受法律保护的,以上的几种情况下所产生的债务,就是可以不用还的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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