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财产保全你的成本是多少呢
上海欠款债务律师相信很多债权人都很头疼,想起诉老赖,我怎么知道财产线索呢?老赖的银行卡号码是什么,里面有多少钱?在银行里没有非常深非常熟悉非常模棱两可的熟人找不到滴,因为这是客户的隐私,真的很难密封老赖的财产啊!
事实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在申请保全对方财产时,可以同时申请查询对方财产!一旦人民法院搜索对方的身份证号码,他名下的银行账户和余额就会到来!
做这件事要花多少钱?
比如要查封老赖1000万的案件,需要提供300万的担保。如果你不能提供类似价值300万的房地产担保,没关系。你可以参加财产保全担保保险。接受目前的市场,只需支付3000元,也就是说,如果你支付9000元,你可以查封对方1000万的银行存款!而且,如果诉讼失败,查封错了,保险公司会为你赔偿!
一、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的案件。
上海欠款债务律师答并不是所有的民事诉讼都可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只要涉及财产支付诉讼就可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如财产纠纷离婚诉讼。不要偿还债务。拖欠付款。销售合同纠纷诉讼等。法院不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只有合格的法院才会受理。
二、何时可申请财产保全。
1.必须是紧急情况,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不可弥补的损害;
2.利害关系人必须向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按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4.案件必须有付款内容,属于付款诉讼;
5.当事人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
6.在诉讼过程中必须提出申请。必要时,法院还可以根据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7.申请人提供担保(如果法院没有责令提供担保,则不能受到此限制)。例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能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
(1)在工伤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
(2)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申请财产保全的。
(3)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
赡养费.赡养费.抚养费.抚养费.抚养费.医疗费.劳动报酬,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三、申请财产保全的具体步骤。
1.了解被告的财产状况。
原告(起诉人)在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前,应尽可能了解被告(被告)的财产状况,如是否有财产、车辆、股权、银行存款、支付宝存款等,以防止被告转让、隐瞒、出售财产。
2.准备财产保全所需的担保。
原告向法院申请诉讼前财产保全需要提供担保,被告申请保全多少财产,需要提供相当有价值的担保。担保可以是现金。银行担保。车辆、房屋等,应根据自己的情况和当地法院的实际要求来确定。原告不能提供担保的,法院将驳回诉讼前的财产保全申请。
确定担保金额的参考标准。
(1)保全银行账户资金的,不超过保全资金的30%;
(2)保全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不超过被保全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同期市场交易价格的30%;
(3)保全车辆.机械设备等动产,不超过被保全车辆.机械设备等动产查封期间的折旧费用;
(4)保全非上市公司股权或投资权益的,不得超过保全股权或投资权益出资或转让金额的30%;
(5)保存古玩.字画.知识产权等其他财产的,不超过被保存财产市值估值的30%。
3.正式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1)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财产保全申请的内容。
申请保全人身份证明.送达地址.联系方式;
申请财产保全的事实和理由;
争议目标或请求;
被保全财产具体明确;
保全担保财产证明或信用证明,或无需提供保全担保的理由;
需要注明的其他事项。
(2)双方身份证明材料。
原告为个人,提交身份证及复印件;法人,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及复印件。被告为个人,打印永久人口信息表,如果被告为夫妻,需要证明夫妻关系;法人,提交工商局打印的企业机器阅读档案。
(3)申请保全财产清单和所有权证明材料。
如有房屋,可到房地产中心打印房地产登记表,需授权委托书复印件、房地产权号、工费50元。
(4)担保函。
单位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个人必须亲自到法院签字。
(5)担保财产清单及所有权证明材料。
如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担保财产的所有人身份证或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法院裁定执行。
法院收到原告的申请材料后,一般会在48小时内裁定是否受理。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驳回。一旦法院裁定受理,将立即执行财产诉讼前的财产保全措施,并按照原告的要求扣押、扣押或冻结被告的相应财产。
最高法审委会审议并原则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规范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保全人的身份证明、送达地址、联系方式;
(二)申请财产保全的事实与理由;
(三)争议标的或者请求事项;
(四)具体明确的被保全财产;
(五)保全担保财产证明或者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保全担保的理由;
(六)其他需要记明的事项。
第二条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书应当通过仲裁机构提出。仲裁机构收到申请书后,应当及时提交人民法院,并附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委托保全函等相关材料。人民法院作出保全裁定或驳回申请的,应当及时通知仲裁机构。
第三条 人民法院依申请或依职权进行财产保全的,由人民法院审判部门作出裁定后,移送执行部门实施。
第四条 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对非紧急情况的,应当在接受申请后5日内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后5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5日内执行。
第五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供担保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按照下列标准,确定担保数额:
(一)保全银行账户资金的,不超过被保全资金的30%;
(二)保全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不超过被保全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同期市场交易价格的30%;
(三)保全车辆、机器设备等动产的,不超过被保全车辆、机器设备等动产查封期间的折旧费用;
(四)保全非上市公司股权或投资权益的,不超过被保全股权或投资权益出资金额或者转让金额的30%;
(五)保全古玩、字画、知识产权等其他财产的,不超过被保全财产市值估价的30%。
财产保全期间,申请保全人提供的担保不足以赔偿可能给被保全人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追加担保;拒不追加的,裁定解除保全。
第六条 保全上市公司股票、债券的,申请保全人应当提供与该股票、债券市场交易价格相当的财产担保。
被保全的上市公司股票、债券需要及时交易处置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被保全人交易处置,并保全其变价款。但股权、债券作为争议标的的除外。
第七条 他人为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书。担保书应当载明担保人、担保方式、担保财产、担保范围、担保物的价值、担保责任的承担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他人为申请保全人提供保证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公民的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财产或财务状况等证明文件。公司法人作为第三人提供保证担保的,还应当提供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提供担保的决议文件。
保全担保应当符合物权法、担保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不符合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第八条 申请保全人可以与保险公司订立诉讼保全责任险合同,作为保全担保。
诉讼保全责任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应当确保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全人所遭受的损失得到赔偿。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申请保全人提供担保:
(一)在工伤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的;
(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申请财产保全的。
(三)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的,可以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明确、具体的被保全财产。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诉讼保全时,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明确、具体被保全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第十一条 诉讼保全裁定未指明具体的保全财产的,在该裁定执行过程中,申请保全人可以书面申请人民法院查询被保全人的财产。
申请保全人应当在申请书中写明被保全人的基本情况,以及请求查询的财产数额和范围等事项。
申请保全人提出查询申请的,已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请求保全的数额范围内,查询被保全人的财产。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查询发现可供保全财产的,应当立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查询发现的财产有存款、动产、股权、不动产等多种类型的,应当优先保全存款等方便变现处置的财产。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查询的被保全人财产情况,应当依法保密,除根据申请保全人的保全请求应当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财产外,不得向申请保全人泄露被保全人其他财产信息,也不得在诉讼保全、强制执行之外使用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申请保全人通过虚假诉讼等方式恶意获取信息,侵害被保全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有上述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申请保全人,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时,需要有关单位协助办理登记手续的,有关单位应当在保全裁定书和协助通知书送达当日办理登记手续;有多个保全裁定书和协助通知书的应当按照送达的时间先后办理冻结手续,不能确定当日送达先后时间的,视为相同顺位的保全措施。
第十六条 财产保全裁定执行中,人民法院发现据以执行的裁定书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当予以撤销或纠正。
第十七条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15日前向原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首先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当将保全财产移交已进入执行程序的另案轮候查封法院执行:
(一)首先采取保全措施法院消极执行,超过三个月未对保全财产采取变价处分措施的;
(二)债权人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未申请人民强制执行的。
第十九条 对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案件,首先采取保全措施法院未主动移送的,另案轮候查封法院可以要求其移送。两地法院就移送保全财产发生争议的,可以逐级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该财产的执行法院。
共同的上级法院可以根据保全财产的所在地、种类及各债权数额与保全财产价值之间的关系等案件具体情况,指定执行法院并限期处分保全财产。
第二十条 申请保全人对驳回申请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改正并采取保全措施;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
第二十一条 利害关系人认为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违法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
利害关系人对保全裁定不服,基于实体权利对保全财产提出足以排除查封、扣押、冻结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进行审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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