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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的上海刑事律师谈谈正当防卫的几个问题

刑事辩护 2022-06-10 09:220互联网法律知识网
【导读】张三向他人开枪,导致他人死亡。这种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要素,通常表明这种行为是违法的。资深的上海刑事律师讲到但是,如果张三的行为符合正当辩护的条件,他就有理由排除违法行为,这种行为不违法。排除违法行为的原因称为非法阻止原因。中国刑法明确规定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违法原因。此外,还有被害人承诺、法律行为、自救等不成文的违法原因。一、什么是正当防卫?近年来,出现了几起引起广泛关注的合法防卫案件,如2

  张三向他人开枪,导致他人死亡。这种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要素,通常表明这种行为是违法的。资深的上海刑事律师讲到但是,如果张三的行为符合正当辩护的条件,他就有理由排除违法行为,这种行为不违法。排除违法行为的原因称为非法阻止原因。

  中国刑法明确规定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违法原因。此外,还有被害人承诺、法律行为、自救等不成文的违法原因。


  一、什么是正当防卫?

  近年来,出现了几起引起广泛关注的合法防卫案件,如2018年的昆山反杀人案。2018年8月27日晚,一辆宝马和电动汽车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双方发生争执。之后,宝马车主刘海龙从车里拿出一把刀,砍下了电动汽车车主于海明。在砍刀的过程中,刀不小心掉了下来。余海明捡起一把刀,反过来砍下了刘海龙。刘海龙被砍倒在草地上,最终死亡。经过几次曲折,余海明的行为被认定为合法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

  虽然正当防卫不违法,行为人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认定正当防卫有很多困难。让我们来看看刑法是如何定义正当防卫的。

  正当辩护是指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个人、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非法侵权,采取制止对非法侵权人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的行为。一般认为,正当辩护分为特殊正当辩护和一般正当辩护两种。特殊正当辩护(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是对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谋杀、谋杀、抢劫、强奸、绑架等)的辩护。对于特殊辩护,没有过度辩护的问题。一般正当辩护(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是对正在进行的其他非法侵权的辩护,有辩护限度的要求,因此可能存在过度辩护的可能性。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不是特殊的正当辩护,而是对正当辩护限度的提示性规定。也就是说,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属于辩护限度内的正当辩护。当然,这个问题很有争议。


  二、正当防卫的正当化依据。

  为什么正当辩护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资深的上海刑事律师换句话说,正当辩护的正当化的基础是什么?正当辩护的特点是防止正在进行的非法侵权,从而保护法律利益。由于它是一种正当辩护,那么辩护行为必须损害非法侵权人的利益。仅从这个角度来看,正当辩护表面上符合犯罪的要素,但由于正当辩护保护了更优越或相同的法律利益,刑法明确规定允许正当辩护,因此正当辩护既不具有正式的违法性,也不具有实质性的违法性。然而,当辩护行为造成的损害大于非法侵权可能造成的损害时,也可以建立正当辩护。由于正当辩护是在紧急情况下实施的行为,当面临紧急的非法侵权时,辩护人没有义务撤退,也就是说,我们常说没有必要让步不正当,所以处于优越的地位,而非法侵权人处于辩护的地位。防卫人的法律利益优于非法侵权人的法律利益,因此防卫造成的损害可能大于非法侵权人可能造成的损害。

  但是,如果防卫行为造成的损害与非法侵权造成的损害差距很大,无论如何都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例如,为了保护笼子里的一只鸟而杀死盗窃犯,无论如何都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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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建立正当防卫的条件。

  首先,必须有现实的非法侵权。

  这里的非法侵权不仅包括犯罪行为,还包括其他一般违法行为。然而,并非所有的非法和犯罪行为都能得到辩护。只有面对攻击性、破坏性、紧迫性和持续性的非法侵权行为,采取辩护行为可以减少或避免法律利益侵权的结果,才能得到辩护。例如,假冒注册商标、重婚、贿赂等虽然是犯罪行为,但不能保护,因为这些犯罪不具有攻击性、破坏性或紧迫性。

  第二,必须进行非法侵权。

  只有当非法侵权正在进行时,法律利益才处于紧急危险之中,从而使辩护行为成为保护法律利益的必要手段。非法侵权正在进行中,是指非法侵权已经开始,尚未结束。例如,抢劫犯使用暴力强迫财产后,虽然抢劫犯已经完成,但非法侵权状态仍然存在,被害人当场暴力抢劫财产,属于合法辩护。

  第三,我们必须为非法侵本人辩护。

  非法侵权由非法侵权人直接实施。只有为非法侵权人辩护,才能制止非法侵权,保护法律利益。例如,在昆山反杀人案中,如果余海明的伤害行为不是针对刘海龙本人,而是针对他的女朋友,就不会建立正当的辩护。

  第四,不得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不是正当防卫,而是过度防卫。

  正当辩护的,不承担刑事责任;辩护过度的,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承担相应的责任。当然,根据一般的观点,特殊辩护没有过度辩护的问题,即没有限制的要求。这也是特殊辩护与一般辩护的区别。


  四、偶然防卫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行为人A想杀死B,他不知道B正准备杀死C,A枪杀死B,让无辜的C得救。那么,A的行为能建立一个合法的辩护吗?这个问题涉及到意外辩护——故意或过失侵犯他人法律利益的行为,以满足合法辩护的客观条件。换句话说,虽然行为人没有辩护意识,但它导致了合法辩护的结果。

  关于意外辩护是正当辩护还是犯罪,存在着很大的争议。有些人认为意外辩护已经完成了犯罪,但这种观点显然是不合适的。虽然意外辩护人主观上是出于犯罪意图,但结果是制止了非法侵权,这是刑法允许的结果。正如前面所说,犯罪既遂的结果只能是刑法禁止的结果。因此,意外辩护不能建立犯罪既遂。

  也有人认为,偶然防卫犯罪未遂主要有三个原因。

  首先,意外防卫的结果是合法的,但犯罪未遂是因为行为不当。但是,如果你不反对甚至同意意意外防卫的结果,就不应该禁止意外防卫。因此,作者认为这个理由是站不住脚的。

  第二,B是偶然行凶的,或者B当时有不行凶的可能。A只是偶然没有造成不法结果,所以A犯罪未遂。作者不同意这一观点,因为B当时正在行凶。为什么我们说B不行凶?而这种观点实际上采用了主观的未遂犯论。

  第三,意外辩护保护第三方的法律利益,不构成犯罪;保护自身法律利益,未遂犯罪。但在刑法中,保护自身利益和他人利益的辩护是完全等价的。由于保护他人利益的意外辩护是正当辩护,因此没有理由不是正当辩护。因此,这种观点也是不可取的。

  资深的上海刑事律师认为,意外的辩护行为并没有建立犯罪。因为虽然行为人主观上有犯罪意图,但客观行为并没有侵犯刑法保护的法律利益。相反,刑法也允许以造成损害的方式保护另一种更好的法律利益。从根本上说,意外的辩护行为缺乏法律利益的侵犯,因此没有犯罪。

  然而,有两点需要注意。

  首先,上述讨论仅限于意外辩护人的行为,针对非法侵权人本人的情况。如果意外辩护人针对无辜者,但意外造成非法侵权人伤亡,那就是另一个问题。例如,逃犯A和B都针对警察C开枪,但逃犯A射中了逃犯B。虽然A射中B的行为属于意外辩护,但由于A是针对警察C开枪的,他的行为有杀死警察C的风险,所以他仍然建立了故意杀人犯罪未遂。

  第二,说偶然防卫不成立犯罪只是就偶然防卫行为本身来说的,偶然防卫之前的行为仍然可能成立犯罪预备。资深的上海刑事律师比如,甲为了杀害乙而事先准备了凶器,调查了乙的行踪。后来杀害乙时,乙正好在杀害丙,甲杀害乙的行为也就正好避免了丙的死亡。这时,甲杀害乙属于偶然防卫,不成立犯罪,但这只是说甲杀害乙的实行行为无罪。甲之前实施的准备凶器、调查行踪的行为,当然可能成立故意杀人罪的预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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