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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合同经济律师答装修合同应具备哪些才不被索赔

合同纠纷 2022-03-23 14:260互联网法律知识网
【导读】在新房装修中,很多人会选择将装修施工外包给装修公司,既解决了装修无知的问题,又保证了装修质量。装修公司装修前,将与业主签订装修施工合同,那么装修施工合同的注意事项是什么呢?跟随上海合同经济律师看看下面的案例~。基本案例。2020年4月30日,原告魏与被告广西某装修公司签订了《家庭卧室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规定,被告广西某装修公司负责原告魏某住宅的装修,施工期限为105个工作日(实际工作日除外,国

  在新房装修中,很多人会选择将装修施工外包给装修公司,既解决了装修无知的问题,又保证了装修质量。装修公司装修前,将与业主签订装修施工合同,那么装修施工合同的注意事项是什么呢?跟随上海合同经济律师看看下面的案例~。


  基本案例。

  2020年4月30日,原告魏与被告广西某装修公司签订了《家庭卧室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规定,被告广西某装修公司负责原告魏某住宅的装修,施工期限为105个工作日(实际工作日除外,国家法定假日或特殊情况除外),合同金额为1.7万元,但具体日期未填写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

  其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延误工期的条件和违约条款。工期延误的违约金约定为:因乙方(被告)责任延误工期的,乙方应每延误一天向甲方(原告)支付部分工程造价金额0.5‰的违约金,装修公司还在客户十怕,公司十诺的传单上写明了十项承诺,其中一项承诺为:(工期)延误一天,赔偿100元等。

  合同签订后,装修公司于2020年6月13日实际开工。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由于被告的设计师辞职离开公司,员工的工作没有交接,工期被推迟。经过多次催促被告,被告于2021年6月10日完成房屋装修工程并交付给原告。

  原告认为,由于被告的原因,装修工程逾期长达216天,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的每日0.5%违约金和传单上的承诺,按照延期一天,赔偿100元的标准支付逾期违约金3万余元,但被告不同意,双方发生争议,原告告告知南宁市永宁区人民法院。

  被告认为,原告在与公司新设计师微信聊天记录中确认,在施工过程中增加了合同以外的工程量。被告因原告超出合同约定,增加了工程量,导致工程延期。双方未达成协议,因此不同意按此支付违约金。


  争议焦点。

  原被告在履行《家庭卧室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时违约,工程逾期的原因是什么?如何确定逾期天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逾期违约金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是什么?

001012

  法院判决。

  根据原被告双方提交的《家居装修工程建设合同》、《家居装修工程保修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装修工程开工日期为2020年6月13日,竣工日期为2021年6月17日。被告确实有项目延期的事实,但被告主张原告增加了工程量,虽然原告没有在被告提交的主要材料增减项目中签字,但已在微信聊天记录中得到证实。

  被告同意支付原告延期部分的违约金,但认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每日0.5‰的违约金标准支付,不同意按照传单上写的延期1天,赔偿100元的承诺单独支付违约金。由于被告承诺延误1天,赔偿100元作为原告同意达成交易的条件之一,并加盖公司合同专用印章,应视为合同附件。上海合同经济律师从诚信原则的角度来看,被告有义务履行该承诺。由于双方都有调解的意向,双方在法庭上成功调解了当事人的证据和解释。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了被告支付原告工期延误违约金1.5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的调解协议,本案纠纷成功解决。

  近年来,由于商品房交易的繁荣也带来了家居装饰行业的繁荣,业主与装修公司之间的家居装修合同纠纷不断增加,总结主要是因为装修公司没有按照施工图施工,偷工减料,虚假增加工程量,减少工程内容,装修质量,结果与合同或施工图不一致,工期延误起诉家居装修公司支付违约金,装修公司因业主拒绝支付工程余额而起诉业主追索违约金。

  目前,由于家居装饰行业竞争激烈,部分装饰公司为了经营业务,业绩,往往低价宣传价格战或假10、延误1天、赔偿100、赠送家具、延长保修期以吸引客户,但往往在签订合同或装修过程中不签订标准装修合同或口头宣传或广告传单承诺进入合同等技巧,容易引起上述纠纷。

  为此,业主在签订家居装修合同时,应注意公司承诺的传单作为合同附件,并在合同中规定具体施工周期,增减项目需要双方书面确认,保修条件和日期,根据双方签署的施工图纸,增减项目需要双方签字,避免因合同未知或价格便宜而引起装修纠纷。


  相关法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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