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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婚姻律师网讲丈夫强奸岳母未遂法院竟还不判离婚

婚姻家庭 2022-01-25 15:250互联网法律知识网
【导读】2014年7月30日,江苏某市一名男子徐某结婚期间强奸丈母娘,被江苏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6年起,其妻子潘某多次因家暴.长期分居.因殴打骚扰母亲而导致感情破裂等原因起诉离婚5次,但是都被人民法院以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为由判决不离婚...我认为:上海市婚姻律师网尽管当时《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只明确规定了重婚.婚外同居.虐待遗弃.有恶习屡教不改.分居满2年等原因可直接判决离婚,第一眼

  2014年7月30日,江苏某市一名男子徐某结婚期间强奸丈母娘,被江苏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6年起,其妻子潘某多次因家暴.长期分居.因殴打骚扰母亲而导致感情破裂等原因起诉离婚5次,但是都被人民法院以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为由判决不离婚...我认为:上海市婚姻律师网尽管当时《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只明确规定了重婚.婚外同居.虐待遗弃.有恶习屡教不改.分居满2年等原因可直接判决离婚,第一眼看上去,的确可以判决不允许离婚。


  但,法院审理婚姻案件,还是更应注重案件的社会效果,我国毕竟是成文法律国家,同样,法律也不能列出社会中的所有状况,法庭审理婚姻案件时,夫妻一方的行为是否对夫妻关系产生实质性影响的问题,会更多考虑。在这个案件中,按照一般正常人的标准来理解,强奸自己的岳母,必然会对夫妻感情产生很大影响,加之潘某长年离开家与原告分居,多次起诉离婚,均已明确表示自己离店不远,足够确定被告的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但仍然被人民法院判决不能离婚,我认为法院判决不合适。


  以下是判决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判决书》(2019)苏10****************92号原告:潘某,女。代理诉讼代理人:周某,律师。被告人:男性,徐某。法律代理:江某。代理诉讼代理人:周某某,律师。原告潘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9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控方潘某和他的代理。被告徐某的法定代理人和他的代理诉讼代理人来到法庭参加诉讼。这起案件现在已经结束了。控方潘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由原.被告分别抚养;3.本案的诉讼费用。


  实情与原因:原被告系父母包办婚姻,2009年举行婚礼,××××年×月×月×月×日生长子,××月×月×月×月×月×月×月×月×日×月×月×月×月×月×日×月×日×月×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月×日的生育子女。因为一方系父母包办婚姻,感情基础比较差,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也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因被告人情绪激动,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双方感情不断恶化。更重要的是,2014年7月30日,被告人曾因企图强奸原告母亲而被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这种行为也导致了夫妻双方的感情完全破裂。在没有得到批准的情况下,原告已多次向法庭提出离婚请求。在原告离开家之后,2016年双方分手已经有3年多了。鉴于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解的可能性,因此诉诸法庭,要求判决如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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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徐某辩称,1.原.被告婚前互相了解,感情非常深厚,并非父母包办;2.婚后生了两个孩子,并补办了婚姻登记证,双方开店,在上海同居工作,原告所说的并非没有建立夫妻感情;3.原告所称被告实施的暴力行为与事实不符,被告对原告母亲的诉讼已获得原告及其家属的谅解,这是原告提出离婚的理由,且原告为逃避责任,与被告分开居住,被告在父母的监护下接受医疗治疗,原告提起离婚诉讼的主要原因是被告具有急性和短暂的精神障碍,而原告的各项医疗费用及各项费用近20万元,为帮助被告治疗疾病,并抚养两个孩子,被告的父母把家里的积蓄全部挥霍殆尽,负债达10万余元。控方作为妻子和母亲没有尽到相互尊重.相互帮助.相互忠诚的义务,还有悖于公序良俗;6.被告在婚后生病,原告应对其母亲和妻子尽职责,而非逃避责任,控方通过连续的婚姻纠纷解决,进一步刺激了被告,使被告病情恶化。期望原告积极与被告沟通,采取协调方式解决争议。法院裁定离婚的依据并非是第几次诉讼,而是上海市婚姻律师网根据离婚原因,以及目前双方的现状等综合因素作出是否离婚。总而言之,为维护稳定、合法、和谐、文明的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考虑到目前被申请人的病情,请求法庭判决不能离婚。


  该案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四份民事判决书.刑事判决书一份等证据,被告为支持他的抗辩意见提交的疾病诊断证明书二张.房屋产权证副本及其他证据。经过质证,本院对双方证据无异议,经查核确认并在卷内予以佐证。


  依据当事人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经本院审理,认定以下事实:原告潘某与被告徐某相识,****年×××年××月×月×日,举行一次结婚仪式,****年**年******年××月×日生第二个孩子。2014年7月30日,被告人因企图强奸原告母亲,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5年3月10日,医院诊断被告人为短暂性急性××性障碍,目前正在接受药物治疗。原告多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均裁定不允许双方离婚。


  本判决认定,婚姻关系的维护应当基于情感。综合分析了原.被告婚姻关系.婚后感情.请求离婚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确认多年前.被告同居,育有两男二女,彼此感情深厚。控方指控被告对其犯有家庭暴力,导致双方感情破裂,近几年持续骚扰.打打原告及母亲的要求,因原告提供证据不足,本法院不予支持。另外,考虑案件被告人的精神状况.辨认能力,被告家属目前的生活状态等因素,本院认为双方离婚的条件尚不成熟。期望原告以维护家庭和睦为出发点,积极履行对丈夫及抚养子女的义务。上海市婚姻律师网鉴于上述情况,原告提出离婚的申请不予支持。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原告潘某不能与被告徐某离婚。受理案件的费用为240元,120元,由原告潘某承担。


  未服本判决的,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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