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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知名离婚律师答婚内状况是夫妻债务的要点

婚姻家庭 2022-01-15 13:320互联网法律知识网
【导读】判决要旨:在确定夫妻共同债务时,婚姻存续期和共同生活是两个重要标准,其中夫妻共同生活更为重要,且系本质属性。审案时,上海市知名离婚律师应尽量查明婚内生活状况,平等对待债权人与举债人配偶的利益,不得因涉及的非直接婚内纠纷而有疏忽,也不能仅凭举证责任作推定。案情简介:在与王维东合伙经营铁矿石的纠纷中,陈光武提起诉讼,将董晶晶列为共同被告。董晶晶和王维东之间有过两段婚姻关系,涉及的合伙行为发生在第二次婚

  判决要旨:在确定夫妻共同债务时,婚姻存续期和共同生活是两个重要标准,其中夫妻共同生活更为重要,且系本质属性。审案时,上海市知名离婚律师应尽量查明婚内生活状况,平等对待债权人与举债人配偶的利益,不得因涉及的非直接婚内纠纷而有疏忽,也不能仅凭举证责任作推定。

  

  案情简介:在与王维东合伙经营铁矿石的纠纷中,陈光武提起诉讼,将董晶晶列为共同被告。董晶晶和王维东之间有过两段婚姻关系,涉及的合伙行为发生在第二次婚姻期间,之后就是离婚。二人在婚姻中时常发生争吵,复婚后感情并没有改善,仍然吵架。

  王维东的生意长年不断,孩子和家庭生活主要由董晶晶承担。经审理,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认定,董晶晶作为公职人员,并未参与经营,也未分享其带来的利益,陈光武没有履行举证责任,涉案债务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于是判决王维东支付陈光武变卖设备款,其他诉讼费用共计643600元,违约金54000元,不予受理。

  陈光武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安徽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涉及的债务是在董晶晶和王维东婚姻存续期间,在此基础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应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在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董晶晶系个人债务的情况下,负有连带偿还责任。一审宣判后,董晶晶申请再审,案件由六安法院重审。

  


  法院判决:安徽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再审审理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是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进行推定。婚姻家庭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生活承担。

  上海市知名离婚律师根据法律规定的本意,对司法解释的理解应遵循其自身意旨。同居关系是夫妻共同债务的一种本质属性,其存在仅仅是外部判断的一种简单形式,不能唯一化。

  该案双方多次分居,有异于正常夫妻关系。子女中考后第二天就办理离婚手续,可见矛盾由来已久,长期存在较严重的问题,也可说明双方的婚姻关系确实难以继续下去。

  二人在经济和生活上都有各自的负担,对于两人各自的经济能力和矛盾状态,都有一定的原因和根据。两人缺少正常夫妻之间应有的相互扶持和依赖,缺乏共同经营家庭生活的意图和努力。

  因此涉及的债务不具有为夫妻共同生活的特征,不能认定为系夫妻共同债务。原审判决存在错误,原以董晶晶为公务员不参与经营为由,予以否认,也有不妥之处。二审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法理解析:

  1.分析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关于本案件的规定,是婚姻法第22条司法解释(二),这一条已成为审判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坚持对司法解释的理解与理解,遵循法律规定的自身意旨,通过回溯到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分析并认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债务是实质要素。与此同时,《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也指出,“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的,夫妻双方应承担连带责任”,并进一步反证,强调共同生活的本质。因此,认定夫妻共同生活应当是共同债务认定的一个实质内容,婚姻存续期只是简单的外部判断形式,不能以简化作为唯一标准。

  2.婚姻状况审查的事实和证据分析。牵涉到婚姻关系,夫妻共同生活的事实认定往往困难重重。对于这类案件,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口头证据较容易形成并较为关键,要注意综合考虑证据,检验证据的协调性。对书证等“实在”证据缺乏,不能简单地通过证明责任推定案件事实。案件审理时,对当事人的陈述和亲朋好友的证言,采取隔离询问、详细盘查、在案情、证据、事实协调的基础上,结合亲朋好友密切参与协调家庭矛盾的客观合理性,通过仔细分析、周密地甄别、取舍,最后得出可靠的事实认定结论。总体而言,本案的法律真实,应以追求客观真实为宗旨。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应尽量使定性事实与客观真实相吻合。

  3.在债权人和债权人配偶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上。夫妇共同债务是以举债人为介连债权人和举债人配偶,确定夫妻共同债务本质上也是对两者权益的权衡和取舍,有时更是此消彼长,难以定夺。审判工作要兼顾各方利益。婚姻法律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多角度、多层次,每一条规定都发挥着独特的作用,需要全面把握,才能做到公正。与此同时,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在社会上的自主性增强,婚姻中的身份依附关系相对弱化,我们也要关注配偶的独立人格和婚姻生活的实际状况。审判时,对于法律适用或事实认定,一定要做到论证充分,有理有理,切不可因涉及的非直接婚内纠纷而放松或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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