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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诉讼离婚律师解析床头放置录音笔取证视为无效

婚姻家庭 2022-04-03 14:490互联网法律知识网
【导读】怀疑丈夫外面有人,女子把录音笔放在丈夫的床头柜里31岁的王女士来自西安。2013年与张某结婚,两人都在企业工作。儿子次年2月出生。婚后不久,张某被派往江苏工作。王女士说,她开始每次出差10天左右,回西安呆三四天。后来,她回西安的次数减少了,每次停留的时间也缩短了。她和儿子住在一个房间里张回来后独自住在一个房间里。她发现张经常在家接电话时偷偷摸摸,怀疑丈夫出轨,开始寻找证据。有一次,张张回来休假时,

  怀疑丈夫外面有人,女子把录音笔放在丈夫的床头柜里

  31岁的王女士来自西安。2013年与张某结婚,两人都在企业工作。儿子次年2月出生。

  婚后不久,张某被派往江苏工作。王女士说,她开始每次出差10天左右,回西安呆三四天。后来,她回西安的次数减少了,每次停留的时间也缩短了。她和儿子住在一个房间里张回来后独自住在一个房间里。她发现张经常在家接电话时偷偷摸摸,怀疑丈夫出轨,开始寻找证据。

  有一次,张张回来休假时,王女士在酒后昏睡时猜到了她的手机密码。她看到手机里有很多和其他女人的照片,还有住宿记录、手机视频等。乍一看,他们住在其他地方,一起旅行。

  上海诉讼离婚律师看到为进一步寻找证据,王女士在张某卧室床头柜放置录音机,录制张某与其他女性裸聊的声音。

  2019年4月,王女士向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张某离婚,孩子由她抚养,城北一处房产归她所有,夫妻共有的其他财产被分割。


  法院认为进入对方手机取证,而录音侵犯了隐私权。

  王女士向法院提交了张的手机截图、手机录像、张在成都、内蒙古等地旅游的朋友圈截图和录音视频作为证据。

  庭审中,王女士表示,她和张已经分居。她主张离婚的原因是被告在夫妻关系存在期间与他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以及家庭暴力、酗酒等不良习惯。被告不同意离婚,并辩称外出工作是为了维持家庭生活,并已申请调回西安。王女士说,他在婚姻中作弊纯粹是怀疑。

  对于王女士提供的证据,法院认为,虽然两人是夫妻关系,但仍享有独立个人隐私,被告手机携带个人隐私载体,设置密码,原告猜测密码进入被告手机拍摄证据,侵犯被告隐私,因此其合法性法院不承认,证据确认无效。原告提供的录音证据也侵犯了被告的隐私权,法院不承认其合法性,并确认其无效。

  法院认为,两人自由恋爱,婚姻基础良好,原告主张被告与其他女性关系异常,因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侵犯了被告的隐私,法院认为无效,因此原告的上述主张没有相应的证据,法院不予支持。

  虽然原被告与被告长期在其他地方工作造成冲突,但被告故意改变现状,通过调动工作解决两地分居的现状。原被告在未来的生活中应该互相关心,互相帮助,互相理解。2019年6月10日,未央区人民法院驳回了王女士的离婚请求。

其它5

  录音笔第七天录制裸聊内容,女人认为忠诚是婚姻的基础

  12月10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王女士说,她把录音机连续7天放在张睡觉的房子里,每天晚上张回来前,她把录音机放在床头柜里,早上离开后,她拿着录音机回放寻找证据,每次录音七八个小时,我基本上白天工作听录音,给录音机充电,晚上放回去,前六次没有内容,第七天晚上录制了张和其他女人裸聊的音频。

  王女士认为,双方的忠诚是婚姻的基础,她提供了非常重要的证据,但法院并不支持。

  认为没有必要维持这样的婚姻。未央区人民法院判决6个月后,2020年6月,王女士在张居住地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上海诉讼离婚律师讲目前,此案仍在审理过程中。


  针对此案也引发了一些讨论↓

  有人认为个人隐私权不能等同于夫妻的隐私权。

  《宪法》、《民法通则》、《民法典》等法律保护了公民的隐私权,但没有明确规定夫妻之间的隐私保护界限。

  夫妻是婚姻关系形成后的头衔。夫妻双方的隐私权来自个人,但应与个人隐私不同。《婚姻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了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在婚姻中,夫妻双方都应享有猜测夫妻关系、生活等行为或事件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个人隐私的权利应受到限制,权利的范围不应等同于法律保护的个人隐私。因此,在本案中,法院以侵犯个人隐私为由排除王女士的证据存在一些错误。

  上海诉讼离婚律师表示:个人隐私保护不能突破公平正义的底线。

  现行《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忠诚的权利义务,第三条禁止配偶与他人同居,第四十六条规定配偶与他人重婚或者同居,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无过错方为了依法维权,必须大力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是基于对方的违法事实,是无过错方取证的前提。法律应当积极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个人隐私的保护是有边界的,隐私的保护不能突破公平正义的底线。

  法律保护的权利应当是合法的,只要夫妻在法定范围内行使权利,夫妻隐私权的保护与法定权利义务相冲突,无过错方的合法权利保护应当保护;非法隐私权与合法夫妻权利的行使无可比性,夫妻权利的保护应当放在首位;隐私权的保护应当依照法律的明确规定严格控制,反映公平性和合法性。隐私权不是违法行为的遮羞布。受害人依法积极保护合法权利,在司法实践中法律的权威性和公平性在现实中得到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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