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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遗嘱继承律师谈法律是否有规定去世债务不消失

遗产继承 2022-03-30 15:160互联网法律知识网
【导读】上海遗嘱继承律师答除非法律明确规定,否则一个人应当自行承担自己的债务,而债务不会随着债务人的去世而直接消灭,债务人如果有遗产,在遗产范围内的价值应当用来清偿债务,毕竟遗产本就是债务人的财产,以本人之财清偿本人之债,天经地义。遗产用尽而债务未尽的,如果无人自愿替被继承人偿债,则债务才可能真的在现实意义上无法偿还。关于遗产与债务的关系,《民法典》规定的核心内容是,继承人继承了遗产,继承人就在继承遗产价

  上海遗嘱继承律师答除非法律明确规定,否则一个人应当自行承担自己的债务,而债务不会随着债务人的去世而直接消灭,债务人如果有遗产,在遗产范围内的价值应当用来清偿债务,毕竟遗产本就是债务人的财产,以本人之财清偿本人之债,天经地义。遗产用尽而债务未尽的,如果无人自愿替被继承人偿债,则债务才可能真的在现实意义上无法偿还。

  关于遗产与债务的关系,《民法典》规定的核心内容是,继承人继承了遗产,继承人就在继承遗产价值的范围内还债,继承人放弃继承遗产就不必还债,而是直接用遗产还债。仔细分析一下可见,继承人不是替被继承人还债,而是遗产本可以拿来还债,现在让继承人拿走了,那么你拿走多少,就相应的承担多少债务,继承人自己的财产并没有参与还债。据此,不仅“人死债灭”的观点是错误的,“父债子偿”的观点也不正确。如果父亲一贫如洗,没有遗产留给儿子,则儿子不需要承担父亲的债务,如果父亲腰缠万贯,留下大量遗产,但儿子放弃继承的,也不需要承担父亲的债务。如果儿子不放弃继承,儿子承担的债务也以从父亲那里继承的遗产价值为限,超出遗产价值的,儿子也没有法定的义务去承担债务。上海遗嘱继承律师总的来说,一个人的债务应当由自己承担,继承人是否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完全取决于遗产继承与否。


  以案释法

  案例一 赵某与陈某系朋友,2016年,赵某向陈某借款10万元(非夫妻共同债务),约定年底还清,但赵某未按时归还借款。2018年,赵某因病去世,陈某持借条和银行转账记录起诉赵某的妻子王某和儿子赵甲,要求偿还赵某的借款。王某和赵甲辩称,赵某因癌症去世,近两年为给赵某治病花费大量医疗费用,为筹集医疗费,赵某和王某唯一的房产早已变卖,因此赵某去世未留下遗产,王某和赵甲未继承遗产不应承担还款义务,王某和赵甲在诉讼中出具书面声明称,赵某没有遗产可供继承,假如有未发现的遗产,王某和赵甲放弃继承。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和赵甲放弃继承赵某的遗产,王某和赵甲不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但是一旦发现赵某留有遗产,陈某有权向遗产行使债权,王某和赵甲应当予以协助。

  本案赵某向陈某借款未按期归还,二人形成民间借贷的债权债务关系,赵某因病去世后,如果其继承人继承了赵某的遗产,应当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清偿债务,否则继承人无须清偿债务。王某和赵甲通过书面行使放弃了对赵某遗产的继承,则陈某的债权不能向此二人主张。但是由于赵某是否有其他遗产无法查实,法院判决王某和赵甲承担协助义务,也就是如果发现了遗产,二人需要协助陈某用遗产清偿债务。

  案例二 2014年,常某因病去世,未留遗嘱。常某一生未婚未育,留有房产两处,因无第一顺序继承人,则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即常某的弟弟常甲和妹妹常乙继承。2015年,常甲和常乙达成协议,弟弟继承100平方米的房屋,妹妹继承90平方米的房屋。2015年,王某持与常某签订的借款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常甲和常乙作为继承人清偿常某的借款。法院审查认定,现有证据可以证实常某2013年向王某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1年,现在借款期限已满,常某去世后应从其遗产中予以偿还。常甲和常乙分别继承了常某的两处房屋,且诉讼中不同意放弃继承,应当按照继承遗产价值的比例向王某承担还款责任。法院判决常甲、常乙按照继承遗产的比例分别向王某偿还借款本息。

  本案中,常某有20万元借款及相应利息的债务未予清偿,常某去世后应当由遗产进行清偿。常甲和常乙均没有放弃继承,在遗产分割完毕后,二人应当承担还款义务。常甲和常乙继承的遗产价值远远超过20万元借款本息,按照各自继承房屋价值的比例,二人应当承担还款义务。

  案例三 邹某与前妻张某育有一子邹甲一女邹乙,2016年邹某去世,留有遗嘱一份,将名下唯一房产留给邹乙。邹甲、邹乙清理遗产时发现,邹某尚有存款约10万元,邹乙主动放弃继承,10万元均由邹甲继承。2017年,鲁某向法院起诉邹甲和邹乙,要求二人偿还邹某的债务本金连同利息约7万元。邹甲和邹乙认可邹某主要有价值的遗产就是10万元存款和唯一房产,遗产已经通过协商以及邹某的遗嘱分割完毕,邹甲主张与邹乙按比例分割,邹乙主张应当由邹甲承担债务。法院认为,邹甲系通过法定继承取得存款10万元,邹乙系通过遗嘱取得房产。在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并存的情况下,应当由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先承担债务。法院判决邹甲偿还鲁某债务本息8万元。

  继承人为被继承人还债是有先后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先清偿债务,继承的遗产不足清偿的,再由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清偿债务。本案邹甲通过法定继承获得10万元遗产,而债务只有8万元,10万元遗产足以清偿债务,因此邹乙不需要承担清偿责任。如果本案的债务为20万元,则邹甲将继承的10万元全部清偿后,剩余债务与其无关,由邹乙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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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说法

  上海遗嘱继承律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债务、遗产、继承人的关系应做以下理解:

  第一,继承人不必然承担清偿被继承人税款和债务的责任。继承人未继承遗产,不需要清偿,一旦继承遗产就应当清偿。

  第二,清偿税款和债务的数额以继承的遗产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不必清偿,当然继承人自愿清偿的,《民法典》也不限制。

  第三,清偿税款和债务要优先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这是为生存堪忧的继承人特意留出的遗产,在该部分遗产范围内,该继承人不必承担清偿义务。

  第四,继承人即使不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但是继承人一般而言属于遗产管理人,可能实际控制遗产。遗产管理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不能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产毁损灭失,在需要遗产偿债时履行协助义务。

  第五,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人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民法典》条文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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