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民间借贷纠纷律师揭晓借款人突然去世钱该找谁要
俗话说,偿还债务是很自然的。是人死债还是父债子偿还?如果贷款人突然死亡,你不必偿还债务吗?今天,上海民间借贷纠纷律师将分析风险和建议!
借款人意外死亡,人死债消或子偿父债?
案件经过:
2010年7月,由于资金周转,张向陈借款15万元,并出具了一张借据。此后,陈多次未能催促他。2013年,张意外死亡。他的父母、妻子和孩子继承了相应的遗产。
2019年,陈向法院起诉,要求张的五名继承人偿还贷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的父母和儿子辩称他们不知道贷款的存在,并怀疑借据上签字的真实性。
法院认为,陈与张之间的私人贷款关系是合法有效的,应受法律保护。虽然三名被告对贷款提出异议,但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因为被告是张的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张的继承,所以五名被告在继承范围内返还陈贷款15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情况分析:
根据贷款合同的相对性,还款义务的主体是借款人。如果借款人死亡,贷款人的债务可能无法全部偿还,因为他的家人不当然有义务继续偿还。实际上,主要有两种情况:
情况1:借款人死亡,其家属作为继承人继承了遗产。然后,被继承人应当依法支付的税款和债务应当以所得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的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制之外。
情况二:无遗产继承或者家属放弃继承的,可以不承担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的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作为贷款人,一旦借款人死亡,他的继承人很可能会因为不知道债务已经归还等原因而负面回应。通过诉讼程序,贷款人需要查明所有继承人,这无疑增加了诉讼的难度。
相反,贷款人死后,借款人法律风险是什么?
案件经过:
2017年5月,翁向魏借款10万元,约定贷款期限为一年,并出具借据。魏因病去世后,妻子和儿子作为继承人向余姚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翁归还1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在审判过程中,翁说他在魏活着的时候已经归还了所有的贷款,但都是现金归还。为了证明还款事实,翁向法院提交了书面证词。
法院认为,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责任提交相应的证据来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证据不足或者证据不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只提交了相关证人的书面证证人没有出庭接受质证,缺乏其他证据证明,难以证明已偿还的事实,因此判决翁归还魏的妻子和孩子借1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情况分析:
债权属于一种财产权利,可以由继承人继承,继承人可以用借据等凭证向借款人追偿债务。但上海民间借贷纠纷律师在此类诉讼案件中,借款人往往面临以下两个法律困难:
1、信息不对称。原本处于原告主体地位的贷款人死亡,现由其继承人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这意味着借款人可能面临完全陌生的贷款人,也可能不知道借据外的其他事实,导致当事人之间贷款和归还事实的断裂,无法查明案件事实。
第二,很难提供证据。大多数自然人之间的私人贷款没有第三方的参与。无论是贷款还是还款,都在两人之间完成,特别是小额贷款,双方往往主要是现金交换,很少留下书面收据。由于贷款人死亡,可以直接确认的事实需要借款人提供证据,这增加了还款证据的难度。即使借款人有证人作证,其证明效力也很容易降低,导致败诉的风险。
针对上述法律困境,贷款人和借款人如何防患于未然,律师支招!
1.及时主张债权或者按照合同履行债务。贷款人应当及时行使其权利。按照约定的还款时间,及时向借款人催促贷款,并尽可能保留催促凭证,以免在诉讼时效期届满时失去胜诉权。如果借款人知道借款人死亡,应尽快向借款人的继承人索赔债权。借款人的遗产未分割的,可以与继承人协商偿还债务,然后继承;遗产分割继承的,可以要求继承人在继承范围内偿还债务。协商不成的,可以及时向法院起诉,并可以申请财产保全、扣押、冻结或者扣押相应的财产。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贷款时间履行还款义务。如果还款延迟,一旦贷款人死亡,并不意味着贷款不需要偿还。相反,如果已部分履行,由于缺乏证据,也可能难以证明自己。因此,当贷款人忽视催促时,借款人应主动履行;如暂时不能按合同归还,还应向贷款人解释原因,并获得相应的延期。
2.明确约定贷款事项。对于涉及自然人的私人贷款,必须出具借据等书面贷款凭证,并在借据上注明借款人姓名、联系方式、贷款金额、时间、用途、贷款利息、还款时间和纠纷的管辖法院。最好有第三方见证基层组织、亲属或共同朋友,并在借据上签字确认,以便将来发生争议,更有利于法院确定事实。
3.保留贷款和还款凭证。目前,电子支付已得到广泛应用。贷款和还款应尽可能选择网上银行、支付宝、微信等电子支付方式,使支付留下痕迹,方便查找。借款人通过现金还款的,应及时要求贷款人出具收据或通过短信、微信等电子信息确认收据。
上海民间借贷纠纷律师列出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八条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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