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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婚姻诉讼律师谈女儿婚后起诉母亲讨要彩礼

婚姻家庭 2022-03-08 15:110互联网法律知识网
【导读】原告郎某迪与被告张某燕保管合同纠纷案,法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原告郎某迪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丹。被告张某燕出庭参加诉讼,案件已审理结束。郎某迪向法院提起诉讼:1。依法判决被告张某燕归还原告郎某迪彩礼12万元。2.被告张某燕依法承担本案诉讼费135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是原告的母亲。2019年原告结婚期间,该男子向原告支付了12万元的彩礼,12万元的彩礼在订婚宴会当

  原告郎某迪与被告张某燕保管合同纠纷案,法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原告郎某迪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丹。被告张某燕出庭参加诉讼,案件已审理结束。


  郎某迪向法院提起诉讼:1。依法判决被告张某燕归还原告郎某迪彩礼12万元。2.被告张某燕依法承担本案诉讼费135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是原告的母亲。2019年原告结婚期间,该男子向原告支付了12万元的彩礼,12万元的彩礼在订婚宴会当天以现金的形式支付。当时,这笔钱由原告的母亲保管。在原告结婚之前,被告承诺支付原告2万元的嫁妆。此外,被告控制了原告14万元的彩礼和嫁妆。结婚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彩礼和嫁妆,但被告每次只向原告支付数百元或数千元,即没有提到返还原告12万元的彩礼。结婚后,原告有了一个儿子。为了孩子,原告在家里没有工作,生活拮据。被告拖欠原告彩礼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直到原告仍欠原告的嫁妆。上海婚姻诉讼律师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现依法提起诉讼,希望贵院依法作出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张某燕辩称,我有异议。起初,我不同意原告的婚姻,因为他太年轻了,所以我要了12万元的彩礼。我确实在2018年8月10日的订婚宴上收到了这名男子给的12万元的彩礼。收到后,我保管了它。我把钱存到银行。当时,原告同意我保管彩礼。当时,原告说,只要她同意结婚,她就会把彩礼作为赡养费给我,原告也口头同意了。之后,我同意他们结婚。后来,我告诉原告,即使你给了我12万元的赡养费,我也是你的女儿。不管怎样,最后还是你的。2018年8月30日举行的婚礼,2019年4月3日办理的婚姻登记手续。现在我不同意归还。自从我结婚以来,我已经把大约9万元带回了原告。其中:我还为原告偿还了17500元的贷款。


  此外,我还陪同原告支付了1万元现金,1.6万元用于购买金项链。6000元买钻戒,4000元买情侣表。2000元买衣服。通过银行卡转账:2021年3月5日向原告转账3000元,2021年2月1日转账3000元,2021年2月26日转账2000元。2021年1月17日转账5000元,2021年1月转账3000元,2020年3月转账2000元。2019年7月1日向原告转账2000元,2019年7月1日向原告转账5000元,2019年6月27日向原告转账1万元,2019年4月20日向原告转账2年2月20日转账3000元。2018年11月21日向原告转账2000元。现在剩下的大约3万元,剩下的3万元我同意给原告。我丈夫和我于2007年5月离婚了。原告一直和我住在一起。离婚后,我没有再婚。孩子们上学。生活费用由我个人承担。我的生活来源主要是零工。此外,我有3亩旱地。目前,我已经承保了。合同费每年超过1000元。没有房子。我现在租了我住的房子,现在我自己住。扣除我花的钱,我同意把剩下的给原告。我目前没有外债或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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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郎某迪是被告张某燕与郎某国结婚生子的女儿。被告张某燕和郎某国于2007年5月1日办理了离婚手续。父母离婚后,原告郎某迪一直和母亲住在一起,直到结婚。2018年8月10日,原告郎某迪与男友王某鹏建立了恋爱关系,并在男友王某鹏家举行了订婚宴。男友王某鹏的家人通过中间人王某华给被告张某燕1.2万元的彩礼。原告郎某迪和男友王某鹏于2018年8月30日举行结婚仪式,并于2019年4月3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9年1月9日,他们生了一个男孩。被告与原告生活在一起期间,被告为原告偿还了17500元的网上贷款。原告结婚时,被告陪同原告1万元现金,并为原告购买了一条金项链。买一枚钻石戒指和一对夫妇的手表和衣服。2020年3月,被告给了原告笔现金。


  原告结婚后,由于原告的生活需要,被告通过银行卡转账给原告的现金如下:2021年3月5日向原告转账3000元,2021年2月1日转账3000元,2021年2月26日转账2000元。2021年1月17日转账5000元,2020年4月5日转账3000元,2020年2月26日转账4000元。2019年7月1日向原告转账2000元,2019年7月1日向原告转账5000元,2019年6月27日向原告转账1万元,2019年4月20日向原告转账2年2月20日转账3000元。2018年11月21日向原告转账2000元。总共67620元。


  此外,原告郎某迪结婚后,被告张某燕独自租房,主要经济来源是打零工和所有3亩地旱田年租金约1000元。事实上,有原告郎某迪提交的微信聊天截图、微信账单细节截图、被告张某燕提交的微信转账明细统计表、原告和被告的陈述。质证辩论意见以论文为依据,足够的资本确认为真实。


  法院认为,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合同,并返还该合同。在本案中,被告张某燕收取的1.2万元是王某鹏的父母根据农村婚姻习俗,通过介绍人支付女子郎某迪家的彩礼。根据当地习俗,女方收到的彩礼主要根据家庭经济状况,由女方家庭办理婚宴。买嫁妆等。在将彩礼转化为女性财产之前,它不一定会成为女性的个人财产。上海婚姻诉讼律师讲在这种情况下,被告离婚后,家里没有多少积蓄。在被告与原告生活期间,被告为原告偿还了网上贷款,并在原告结婚时陪同现金。购买金项链、钻石戒指、情侣手表和衣服。原告结婚后,他通过转账支付了67620元的现金。被告收到原告结婚的彩礼,大部分用于原告的生活。原告主张上述款项是被告赠与证据不足的,法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保管婚礼彩礼,原告主张与被告保管合同关系的主张不予支持;此外,中国婚姻法禁止借用婚姻索取财产。如果女人借用婚姻索取男人的财产,男人可以主张返还,但郎作为女儿要求母亲返还,这是没有根据的。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无法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郎某迪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1350.00元,由原告郎某迪承担。如果您不接受本判决,您可以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交上诉,并根据另一方或代表的数量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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