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专业的律师所谈托人办违规事失败还能收回钱吗
一审查明事实。
被告乙女,乙男原为夫妻关系,两人于2017年8月22日登记离婚。
被告乙女与原告甲经被告乙男母亲相识,原告甲姐因被告乙女为原告甲办理退休并能领取养老金。
2016年4月2日,被告乙女在原告甲处取得2.5万元,称为退休前期费用。为此,被告乙女向原告写了一张欠条,同意事情不能退还。
2016年7月12日,被告乙女在原告处取得6.8万元,称为退休保险费。被告乙女向原告出具借据。2017年9月,被告乙女承诺的事情从未有消息。
原告到社保部门了解,被告知没有此事。
原告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审查,不构成刑事犯罪,不予立案。
一审法院判决。
由于他人没有法律依据,获得不当利益,受损人有权要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乙女以原告甲退休领取养老金为由,两次向原告索取人民币9.3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据。取得款项后,她没有履行承诺,为原告办理了事宜。现在原告甲要求被告乙女退还款项,这是有法律依据的,并给予支持。
虽然被告乙女在取得此款期间与被告乙男有夫妻关系,但被告乙男未参与此事,未收到原告款项,不承担连带返还义务。
当事人有责任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被告B女辩称,收到款项后,将款项交给案外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为原告书写借据的人为被告B女,因此被告B女辩称意见不支持。
上海专业的律师所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是被告乙女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甲人民币9.3万元。二是驳回原告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判决。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上诉人是否应将被上诉人的款项返还9.3万元。
上诉人声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委托关系,上诉人受上诉人委托将款项交付给外人,上诉人无偿还义务。本案中,上诉人分别为被上诉人出具2.5万元和6.8万元两张借据,上诉人承认支付和出具借据的事实。上诉人声称与被上诉人的委托关系没有证据证明,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主张本案涉及外人刑事案件的问题,应当由刑事案件处理。没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是外人刑事案件的受害人,涉及的资金被认定为欺诈金额,因此不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综上所述,乙女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当予以驳回。一审判决确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护。上海专业的律师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主张
B女性申请再审的事实和理由:1。原一、二审判决对本案定性错误。本案应定性为委托合同纠纷,不应定性为不当得利纠纷,因为申请人受被申请人委托,要求他人办理退休事宜。被申请人在起诉和审判中有明确的表述,也可以通过证人的证词得到证实。因此,本案完全符合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不当得利纠纷是指没有法律依据获得利益。本案申请人只帮助被申请人找人办事,转移相应资金,不获得利益。因此,本案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法律特征。
2.原一、二审判决申请人退还被申请人退休费用是错误的。申请人按照被申请人的指示向他人办理退休事宜,并将相应的款项交给具体人员的,银行交易明细可以证明申请人已将退休事宜的费用交给他人。委托事项是否完成,后果由被申请人承担。即使退款,也应由具体案件的外人退还,不应由申请人退还。
3.被申请人办理退休事宜的目的和手段非法,不得受法律保护。被申请人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委托申请人通过不正当手段办理退休手续。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有关法律、政策的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其行为目的和手段是非法的,不应受法律保护,其诉讼请求应依法驳回。
上海专业的律师所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本案原一、二审判决在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因此要求贵院对本案提出再审,并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再审诉讼请求。
A辩称,一、二审判决正确,调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正确,要求驳回乙女再审申请。
再审法院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在这种情况下,A在没有相应条件的情况下退休,支付受托人的女性财产,并试图通过不正当的方式实现自己的非法目的。这种行为鼓励了社会上的不正之风,为一些人利用职务方便获取财产创造了条件,破坏了国家基本的养老社会保障制度和管理制度,扰乱了社会秩序。因此,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国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目的和手段非法,不受法律保护,应当驳回起诉。
上海专业的律师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一、二审民事判决。
二、驳回被申请人甲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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