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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继承律师答为何自己亲笔手写的遗嘱无效

遗产继承 2022-02-22 15:080互联网法律知识网
【导读】案例一,张和妻子秦有两个儿子,张甲和张乙。张于2019年10月去世,秦于2008年9月去世。秦生前留有自书遗嘱,将夫妻共同拥有的一半财产留给丈夫张继承。自书遗嘱由秦签字,并注明日期为2007年7月30日。秦死后,张和他的两个儿子张甲和张乙对秦的遗嘱没有争议。张去世后,张提议张留下自己的遗嘱,将所有财产留给张继承,并将银行存款留给张继承。张反对这一点,认为张的遗嘱没有张签字,不同意按照遗嘱继承。张提

    案例一,张和妻子秦有两个儿子,张甲和张乙。张于2019年10月去世,秦于2008年9月去世。秦生前留有自书遗嘱,将夫妻共同拥有的一半财产留给丈夫张继承。自书遗嘱由秦签字,并注明日期为2007年7月30日。秦死后,张和他的两个儿子张甲和张乙对秦的遗嘱没有争议。


  张去世后,张提议张留下自己的遗嘱,将所有财产留给张继承,并将银行存款留给张继承。张反对这一点,认为张的遗嘱没有张签字,不同意按照遗嘱继承。张提供的张的遗嘱说:我叫张,和妻子有两个儿子。近年来,我生病了,恐怕没有未来,特别是为了安排我身后的财产分配:(1)我有一所房子留给张;(2)我的月养老金基本上没有移动到银行,存款留给张。希望兄弟俩和睦相处,家庭关系第一,不是遗产纠缠。张和张确认遗嘱确实是父亲张的笔迹,但张提出遗嘱没有父亲签字,不能确认是父亲的真实意思。法院认为,遗嘱没有遗嘱人签字,也没有注明年、月、日,不符合法定形式,应无效。法院判决遗嘱无效,本案张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方式分割,张和张平分为财产和银行存款。


  在这种情况下,有两份自写遗嘱。张甲、张乙的母亲秦某有自写遗嘱,形式合法,各方无争议。因此,张某继承了夫妻共同所有房屋的一半份额。因此,他的父亲张获得了房子的全部权利,可以单方面处罚。虽然张某有自写遗嘱,但出于某种原因,他没有在遗嘱上签字,也没有注明日期。上海 继承律师从法律上讲,它不符合遗嘱的形式规定。合理地说,张最终没有签名是否承认遗嘱?即使所有的内容都是张写的,也不是缺点和严肃的味道吗?更重要的是,遗嘱没有注明日期,那么张什么时候写的呢?秦死前还是死后?可以看出,遗嘱在在许多不合理之处,因此法院只能依法认定遗嘱无效,并按照法定继承方式平分张的遗产。


  事实上,如果张是秦死后留下的遗嘱,那么他完全有权单方面处置房屋,如果遗嘱形式完整,张写遗嘱全文,最后签字确认,并注明成立日期,遗嘱可以作为遗产分割的基础,兄弟可能不会薄。


  案例二,齐和他的前妻有一个女人,齐是由齐抚养长大的。齐独自抚养齐,齐于2006年结婚。2008年,齐与任结婚,自2009年以来,齐基本上切断了与父亲齐的联系。2016年,齐死于疾病。2018年,齐起诉任,要求继承齐名下的三处财产和大量存款。齐向法院提交了2014年7月8日立下的自写遗嘱,显示齐将其名下的所有财产留给齐继承。任向法院提交了2014年10月1日立下的自写遗嘱,显示齐将所有遗产留给任继承。双方各自指出对方的遗嘱是伪造的,同时任辩称,即使齐手中的遗嘱是真实的,但任手中的遗嘱是最后一份遗嘱,应相应确定继承。经司法鉴定,齐的遗嘱是齐写的,任的遗嘱不是齐写的。任得知鉴定结果难以接受,哭了起来。任说遗嘱是齐亲自交给她的。她没有看到齐的写作过程。虽然当时觉得字迹和齐平时的字迹有点不一样,但齐发誓,任再也没有追究过。没想到齐偷偷把财产给了自己的女儿。法院甲的遗嘱有效,遗产按遗嘱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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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书遗嘱是什么?

  顾名思义,遗嘱人自己写的遗嘱是自己写的遗嘱。我写我的心,内容是一个人背后的安排,无论什么心情,悲伤,依恋,快乐,深情,最终写的是跨越生死的文字。写作的意义不需要说太多,心、手、笔、纸的传递,完成的自我遗嘱完全是遗嘱人内心意义的展示和记录。


  在《民法典》之前,就印刷是否属于个人写作存在争议。此前,虽然《继承法》规定了各种形式的遗嘱,但没有规定打印遗嘱。《继承法》制定于1985年,当时印刷仍是高端作业,常见的印刷仍处于油印阶段。

 

    上海 继承律师说随着社会的发展,印刷在很大程度上取代了传统的写作,手写文本材料也很少见。因此,印刷遗嘱随处可见。因此,许多人认为印刷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的一种亲自写作的方式,自己写遗嘱也应该被认定为自己写作,这引起了很大的争议。


  但《民法典》专门规定了遗嘱的打印,进一步明确了遗嘱人自行书写遗嘱的基本属性。


  《民法典》规定了自书遗嘱的基本形式,即遗嘱人亲自书写、签字、注明年、月、日。有效的自书遗嘱必须符合上述三个要求。


  首先,遗嘱人亲自写作,要求遗嘱的所有内容都由遗嘱人亲自写作,即使有删节的变化,也必须由遗嘱人自己写作。如果遗嘱的内容是由他人写的,遗嘱不属于遗嘱,而可能属于遗嘱,如果遗嘱的内容是由他人写的,可能被认定为篡改遗嘱。


  第二,遗嘱人签字是书面遗嘱的必要要求。遗嘱全文由遗嘱人撰写,但最终未签字的,不能认定自书遗嘱有效。即使不从法律角度出发,只从简单的社会观念出发,书面材料,只有签名意味着内容的确认,不签名可能意味着不确认。即使遗嘱的内容是由遗嘱人撰写的,没有签名也不能100%确定遗嘱人的认可。


  第三,注明年、月、日是确认遗嘱形成日期的重要依据。遗嘱的日期影响遗嘱的有效性和判断遗嘱的真实性。


  与遗嘱形式相比,遗嘱等遗嘱形式相比,遗嘱的重要优势在于遗嘱的全部内容由遗嘱人自行撰写,因此他人伪造遗嘱的可能性极低,可以更好地保留遗嘱人的意愿。从法院的审判角度来看,继承人面对代表遗嘱,打印遗嘱会产生更多的真实性怀疑,许多怀疑往往有一定的基础,继承人可能会对遗嘱的真实性产生巨大的争议和矛盾。面对自我遗嘱,虽然继承人仍有异议,但由于写作本身可以代表遗嘱人自愿立遗嘱,相当一部分继承纠纷由于自我遗嘱的存在而得到妥善解决。如果不处理遗嘱公证,那么在许多遗嘱形式中,自我遗嘱无疑是最好的遗嘱形式。


  民法典条文: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自书写,签字,注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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