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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著名刑事律师讲前些年传播淫秽物品认定原则

刑事辩护 2022-01-20 14:070互联网法律知识网
【导读】深圳市著名刑事律师看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1992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刘良军借用他人录像机,在家中先后复制从外地买得的淫秽录像带达100余盘。然后,被告人将其中60盘以每盘22元价格卖给赵军、陈琪君,从中牟利。案发后,在被告人家中缴获49盘淫秽录像带。普陀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良军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制作、贩卖淫秽录像带,其行为已触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

  深圳市著名刑事律师看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

  1992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刘良军借用他人录像机,在家中先后复制从外地买得的淫秽录像带达100余盘。然后,被告人将其中60盘以每盘22元价格卖给赵军、陈琪君,从中牟利。案发后,在被告人家中缴获49盘淫秽录像带。普陀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良军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制作、贩卖淫秽录像带,其行为已触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二条的规定,构成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罪。且被告人曾两次被判刑劳改,释放后又犯罪,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从重处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的辩解:

  被告人辩称:检察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与实际情况有出入。我只贩卖了淫秽录像带,而没有翻录、复制录像带。我贩卖给赵军、陈琪君的淫秽录像带,是我从温州买来的。1992年5月,我去了温州,在那里以每盘15元的价格购买了片名为“兰色夏威夷”、“一代女皇”、“芝加哥女郎”等淫秽录像带60盘。回沪后,我以每盘22元的价格,分3次将录像带卖给了赵军和陈琪君。我家没有录像机,不具备翻录录像带的条件。起诉指控我借用他人录像机翻录录像带的事实与实际不符。我向别人借录像机是1992年6月的事,是发生在我将淫秽录像带卖给赵军和陈琪君之后。借录像机是为了看几盘带子,在家中解解闷。所以,我没有翻录淫秽录像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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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因本案涉及隐私,依法对本案进行了不公开审理。深圳市著名刑事律师经审理认定:

  被告人刘良军自1986年刑满释放后,一直在社会上游荡,做小生意。1992年,被告人发觉社会上有人在暗地里做贩卖黄色录像带的生意,黄色录像带很容易找买主,且有利可图。于是,他决定贩卖“黄带”。1992年5月,被告人从温州(或福建石狮)以每盘15元的价格购买了“一代女皇艳史”、“性交世界”、“妓女上班”、“放荡的女郎”、“航线606”等片名的原版淫秽录像带。回沪后,他向邻居王家杰及其姐夫之弟赵勤忠借得录像机二台,又从上海音响公司以10元左右的价格购得空白录像带100余盘,然后在其家中将淫秽录像带拷在空白录像带上。录制好后,被告人开始找买主。不久,被告人在街上搭识了无业人员赵军和外号“老虎钳”的陈琪君,赵、陈二人与被告人谈起了“黄带”的事,被告人告诉赵、陈他手中有“黄带”正在找买主,赵、陈两人当即表示欲购买,双方作了几次讨价还价后,商定被告人以每盒22元的价格将录像带卖给赵、陈两人。几天后,被告人将20盒淫秽录像带交给了陈琪君,以后又分两次将40盒淫秽录像带卖给了赵军和陈琪君。3次卖给赵军和陈琪君淫秽录像带共计60盒,从中每盒非法牟利10余元。1992年7月16日,公安机关根据被告人的交代,在其家中查获淫秽录像带49盒。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证人赵勤忠、王家杰、刘嵌利的证词;案犯赵军的供述;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查获的赃物;经上海市电视局音像制品鉴定处鉴定,在被告人家中查获的录像带均为海外走私淫秽片;被告人刘良军的供述。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良军以牟利为目的,从外地购买淫秽录像带,然后复制达100余盘,并将60盘贩卖给他人,从中每盘牟利10余元。其行为已触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二条之规定,构成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罪。同时,被告人刘良军曾因犯盗窃罪、流氓罪两次被判刑,此次系刑满释放后重新犯罪,应从重处罚。

  深圳市著名刑事律师根据上述认定的事实,证据和判案理由,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二条第一款、《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刘良军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良军犯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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