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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律师咨询事故致车辆贬值保险赔付吗

合同纠纷 2022-01-18 13:530互联网法律知识网
【导读】案例1、北京被撞车主获得折旧赔偿。两辆车相撞后,无过错车主提起诉讼,要求过错车主赔偿车辆车导致车辆性能下降的车辆贬值费、眼镜费和误工费。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支持车主的诉讼请求,责令被告赔偿原告的折旧费和眼镜费,共计20710元。2003年4月,北京某公司司机王某在德外街开车时,突然左前轮爆胎,车辆失控驶入逆行道,碰巧撞上了易先生从南向北行驶的捷达车。易先生受了轻伤。经公交管理部门认

  案例1、北京被撞车主获得折旧赔偿。

  两辆车相撞后,无过错车主提起诉讼,要求过错车主赔偿车辆车导致车辆性能下降的车辆贬值费、眼镜费和误工费。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支持车主的诉讼请求,责令被告赔偿原告的折旧费和眼镜费,共计20710元。

  2003年4月,北京某公司司机王某在德外街开车时,突然左前轮爆胎,车辆失控驶入逆行道,碰巧撞上了易先生从南向北行驶的捷达车。易先生受了轻伤。经公交管理部门认定,王对交通事故负全责。王的公司支付了易先生1200元的医疗费。

  虽然捷达汽车修理后恢复使用,维修费用由保险公司索赔,但易先生认为,在事故中,由于车辆碰撞,虽然维修但车辆性能降低,评估车辆折旧费用达到17000元,加上眼镜费用损失,工作损失,评估费用共计20710元应赔偿。因此,起诉法院。

  由于司机王被公司指派开车外出,属于职务行为,事故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赔偿,车主齐在公司无法承担赔偿责任时应承担预付责任。经审理,一审法院支持易先生的诉讼请求。王和公司不同意赔偿易先生的车辆折旧费,并向市第一中学法院上诉。

  一中法院经审理认为,赔偿车辆贬值费是本案的核心问题。侵权赔偿是基于赔偿全部损失的原则。上海交通律师咨询虽然易先生的车辆已经修复,但车辆的安全性和驾驶性能都有所下降,造成的损失是客观事实。因此,公司和齐应赔偿对方的车辆贬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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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2、新奔驰被撞,赔偿贬值费8万元。

  刚开了半年的新梅赛德斯-奔驰车被撞变形,车主安正公司为此感到心痛。经过维修,虽然汽车恢复了原状,但经过评估,贬值了8万元。安正公司起诉司机、车主徐敏公司和保险公司。2009年1月7日,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司机赔偿原告安正公司车辆贬值费8万元。

  2008年6月11日,安正公司花费138万元购买的奔驰汽车在广西体育中心建筑工地道路上被起亚汽车撞倒,造成刚刚使用6个月的奔驰汽车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司机王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因此,被告王应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008年6月27日,受损奔驰经专业评估机构评估,认为事故发生后贬损价值8万元。

  安正公司认为,其汽车是使用不到半年的新车。经过维修,虽然车辆的外观和性能已经恢复,但其使用寿命、安全性能和驾驶控制性能很难恢复到事故发生前的状态,因此新车事故已经大幅贬值。事故司机王应承担安正公司损坏车辆的维修费、评估费和车辆贬值损失。车主徐敏公司应承担连带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应承担维修费用赔偿责任。为此,向良庆区法院提起诉讼,索赔车辆维修费67421.81元估费2000元,车辆折旧损失8万元,共计149241.81元。

  被告王、徐敏公司在庭审中辩称,2008年6月11日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中的调解结果已就事故责任和赔偿事项达成协议,维修费用由王、车主徐敏公司承担。郑敏公司主张车辆贬值损失费用已超出交警部门调解结案范围。而且郑敏公司主张车辆贬值的依据不足,原因有三:一是评估报告是原告单方委托的;二是评估期限超过3个月;第三,评估价值不真实。此外,事故车辆购买了交通事故强制保险,造成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车主徐敏公司还辩称,车辆的运营控制权不是车主徐敏公司,车主徐敏公司只是登记车主,不是实际侵权人。本案责任应按照谁侵犯谁承担的原则分配,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经审理,法院认为,在本案中,公安交警部门已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为此,王某应对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作为肇事车主闽旭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海交通律师咨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其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履行法定义务。因此,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安正公司的奔驰维修费、三被告保险公司、王、车主闽旭公司均应对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鉴于安正公司的奔驰是一款只用了6个月左右的新车,虽然已经修好了,但是在事故发生碰撞后,维修费用很高,部分配件修好后很难完全恢复到事故发生前的质量和性能,更不能达到出厂时的标准。在汽车交易市场上,交通事故车辆的估价明显低于无事故车辆。事故车辆所有人的损失应受到法律保护。现在安正公司的损失已经确定,但实际上已经贬值了8万元,法院没有任何要求,安正公司对损失进行了重新评估。因此,安正公司对原告对损失进行了评估。据此,法院作出以下判决,保险公司在其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安全公司经济损失2000元;司机王赔偿安全公司车辆维修费65421.81元,评估费2000元,车辆贬值损失8万元,共145421.81元;车主徐敏公司对王的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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