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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上海律师总结涉及烟花爆竹违法行为法律依据

刑事辩护 2022-01-11 15:040互联网法律知识网
【导读】一、查处烟花爆竹非法行为执法权限依据(一)公安机关执法权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六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第五条公安部门、安全

  一、查处烟花爆竹非法行为执法权限依据

  (一)公安机关执法权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六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第五条 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执法权限

  资深上海律师按照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5]6号)和《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以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关于办理违反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违法犯罪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公安部关于对查处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牵头单位有关问题的批复》等规定: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活动的许可审批和监督管理,承担对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予以查封、取缔,处以行政罚款,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等主要行政处罚职责。


  二、禁止限放规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第三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三、非法燃放行为的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四、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

  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二)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

  (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

  (六)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

  (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

  (八)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三十六条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非法储存烟花爆竹行为的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一条 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未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的,由公安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丢失的物品予以追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三十六条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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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一条 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一百三十六条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七、非法携带邮寄烟花爆竹行为的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一百三十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八、烟花爆竹收缴销毁处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 对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生产、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应当就地封存,并由公安部门组织销毁、处置。


  九、刑事立案标准相关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六)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第六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爆炸物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三)携带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五百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一千克以上、雷管二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二十米以上的;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

  第一条   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及相关行为涉及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黑火药、烟火药,构成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及相关行为涉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或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及相关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上述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定罪量刑和立案追诉标准,分别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8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 2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十、公安部法制在线打击烟花爆竹非法行为

  相关法律解答

  公安部法制局关于行政执法网上解答(六)

  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有许多交叉性的规定,究竟应该怎样适用?如果《处罚法》和这些条例规定了不同的处罚,而且都可以由公安机关处罚,那么是否可以都引用?这些法律之间的关系等等?

  答:经与国务院法制办沟通,他们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存在法条竞合时,都可以引用,但不得重复罚款。

  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与《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在法律责任上有否竞合之处?实践中如何具体引用法律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是否只授权公安机关仅对运输这一块有权处罚?

  答:《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相对于《民用爆炸品安全管理条例》是特别法,对烟花爆竹管理应优先适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对于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依法予以查处。

  对于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未经许可举办烟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烟火燃放活动等违法行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均规定由公安机关处罚。

  资深上海律师在线答复(17358号)

  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等。而该表明确说明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黑火药除外。那就应理解为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黑火药不是民用爆炸物品,那么烟花爆竹还能认为是爆炸性危险物质吗?还能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处罚吗?

  答: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之所以如此说明是因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对生产烟花爆竹的黑火药有专门规定,该条例第15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保管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建立购买、领用、销售登记制度,防止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的,企业应当立即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烟花爆竹属于爆炸性危险物质。

  问: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烟花爆竹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1]14号)已在公安部关于保留修改废止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公通字[2004]71号)中废止。立案标准又是什么?

  答: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爆炸物的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执行。其中第一条第(六)项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即定罪处罚。另外,在办理这类案件时还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对执行<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问:我局治安大队接到群众举报,有人从外省无证运输烟花爆竹。经办案民警走访调查运输司机,司机证实他于头天晚上帮某某从外省无证运输了一车烟花爆竹,现货已存入某某人私家仓库。请问:该案公安机关是否可以受案,并持《检查证》进入仓库进行检查?如果查证属实,公安机关是否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或《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答:《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对烟花爆竹的储存没有专章规定,但是相关内容包含在了烟花爆竹的生产安全、经营安全等章节中,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四)项规定:“厂房和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经营场所和储存仓库。”烟花爆竹的生产安全、经营安全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相应地烟花爆竹的储存安全也应由该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储存烟花爆竹的条件可参照《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89)中关于“贮存”的规定;对于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可以受案、检查。如果查证属实,可对非法运输、储存的行为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分别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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