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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财产律师谈共同财产被执行挽回难

婚姻家庭 2021-12-15 16:020互联网法律知识网
【导读】2012年11月,彤阳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和高天云签订民间借贷协议,三方发生纠纷。法院判决张佳勋、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白治峰共同偿还高天云500万元,同时判决张静在本案中承担责任。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中院先后查封了登记在张佳勋名下的银行股份48万股,并在张静名下登记的房产和车库、并已执行了2014年张佳勋乌海银行股权所得股息红利115200元及高尔夫球轿车一辆。张静为上述财产的共有人。张静遂向中

  

  2012年11月,彤阳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和高天云签订民间借贷协议,三方发生纠纷。法院判决张佳勋、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白治峰共同偿还高天云500万元,同时判决张静在本案中承担责任。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中院先后查封了登记在张佳勋名下的银行股份48万股,并在张静名下登记的房产和车库、并已执行了2014年张佳勋乌海银行股权所得股息红利115200元及高尔夫球轿车一辆。张静为上述财产的共有人。


  张静遂向中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解除对其名下的房屋查封并不能拍卖,一审被判决驳回。张静不服内蒙古高院的上诉,二审也被驳回。张静仍不服,以法院应先析产再执行为由,向最高法院申请重审,最高法院裁定驳回上诉。


  就这一问题,松江绒北律师认为:

  1.关于张静名下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情况。

  最高法院裁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对于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扣押,并且在此情况下,张静名下的财产可以在本案中被查封,并及时通知。而在张佳勋、张静夫妇共有财产进行拍卖时,张佳勋应当在共同财产范围内对张佳勋所享有的份额进行处分,不能损害张静的财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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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关于张静要求先分离后执行的请求。

  最高院认为,设立执行异议之诉是为了给予案外人保护其合法权利的机会,但是执行并不是绝对代表会损害案外共有人的利益,就夫妻共同财产而言,由于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不分份额的共有关系,这种共有状态表现为夫妻共同财产整体上,而不是某一部分或某一部分。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本案件中,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张静上诉先析产再执行的理由不能成立。


  裁判员的指示

  属共同财产的,不因夫妻一方名下登记而改变共有性质。因此夫妻一方享有债权的人,可以要求配偶一方名下的共同财产强制执行。一般来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不能分割,因此,如果强制执行了夫妻的共同财产,配偶方不得请求先分离产。但是,执行不得损害配偶一方的财产份额。


  1.实践中许多案件之所以能够在配偶名下执行财产,主要根据如下:

  第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是,夫妻一方可以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示约定是个人债务,或者可以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但是,自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出台后,按照第三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承担的债务,债权国对夫妻共同债务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可以证明其是夫妻共同生活,共有生产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意思表示的除外。所以,我们认为该司法解释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增加了对债务人配偶的保护,今后法院有关裁判的意见,也有可能发生一些变化。


  2.强制执行配偶方名下的共同财产,应如何救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明确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在未解除婚姻之前,不得分割或分割范围。松江茸北律师以维护交易安全和维护善意第三方利益为原则,在共有关系未解除和分割之前,共有人对另一共有人的抗辩不能对抗第三人,因此,通常,只可由债权人首先对共有财产承担责任,被执行人配偶一方仅解除婚姻关系,再次要求被执行人一方承担内部责任。


  有关法律条款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一方共同签署或者事后追认夫妻一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承担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配偶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或超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承担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可以证明债务是用来作为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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